大家好,我是茂南区镇盛镇环江村一组村民,我叫古启亮。我要反映的是在我和原荷榭井头山村村民李某华的土地纠纷案中,一个未经我村集体2/3人同意等民主议程和村长签办的一个错误百出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居然在茂名市中级法院被法官邹某球(审判长)、某茹 和万某凤(审判员)案号:(2024)粤09民终4281号中被改判成是真实签署有效的了。为了简单说明下事情经过,我用时间线来标明下。一、案件背景与核心争议时间线
1983年全村分田到户,由于当历史问题全村都是没有《土地承包合同》的都是口头约定,俗叫村规民约吧
- 1988年:李某华全家户籍迁出环江村一组,在井头山村分田建房;并在至今都没有回村居住过。
- 1992年:我环江村一组由村长带头组织收回迁出人员土地,其中李某华的这块争议地重新分配至我家,持续耕种至今;
- 2017年:李某华违规办理争议土地承包合同及经营权证;
- 2022年:茂南区农村土地仲裁委员会裁决土地承包权归我所有(茂南农仲案[2022]第007号);
- 2024年:茂南区法院一审驳回李某华诉讼请求(粤0902民初1794号);
- 2025年1月:茂名中院二审改判(粤09民终4281号),撤销一审判决,土地判归李某华。
来我发图片大家看下李某华所持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以上图片中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经营权证》错误百出,不但违法还违规。其表现如下:1 《合同》是(家庭承包方式)的,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方(即是持证人)必须是本村集体成员。而李X华17年乃是荷榭井头山村户口,非我环江村一组户口。是没具有我村土地承包资格条件的。2 《土地合同》没有负责人签名,电话等。更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更是填的是李某华的身份证号码,且我村2017年村长更开证明证明了他在2017年期间根本没有见过李某华家庭的确权资料也没有为其办理过合同等。3 最重要的一点《土地承包合同》是没有经过我环江村一组2/3村民同意的民主议程的。这点很重要!所有村集体的《土地承包合同》必须经过本村的民主议程才合法合规。以下是村长及村民为我证明的各个证明
2022年12月份我申请的茂名市茂南区农业仲裁委员会仲裁,2024年1月26日 茂名市茂南区农业仲裁委员出了 茂南农仲案【2022】第007号裁决书。
如图是农业仲裁书 经茂南区农业仲裁委员会查实:1争议土地确实是村1992年分配于我家,由我家耕种至2021年有实际耕种超20年起。2 李某华的都是无办理底册,无公示资料,无办理资料的。其《土地承包合同》无我村负责人签名及李某华17年户口不在我环江村一组不具有我环江村社会资格。且李某华在荷榭井头山有土地及建了房。并认定李某华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经营权证》是无效的。3、李某华所提供的自留地证明大部份是其它组村民不能证明我村集体意见。将该争议土地承包权确认归于我。后李某华在2月分不服向茂南区人民法院提出起诉。在茂南区人法院的镇盛法庭5月29日开庭审理中我地三方(李某,我,村长)到场开庭审理后,茂南区人法院的镇盛法庭2024年9月2日作(2024)粤0902民初1794号判决,判决书法官根据双方证据及作为第三人(即是我村长)的证词及茂南区农业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等认定李某华 1、不具有我村集体成员资格。2、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经营权证》编号等多处不符及我村长不认可其真实性判定其无效。驳回李某华的请求,依法将争议土地承包权证归我。以下是一审的判决书:
在一审后李某华不服向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二审。在2024年12月10日在中院开庭审理,不过不是正常的合议庭审理,只是询问庭的不像一审时有三个法官一起审理的。二审只有一个邹某球法官和书记员开庭询问。我也不知道询问庭合不合法。但我觉得是不公平的。因为判决书后面是三个法官名的。只有一个法官询问我,而且所提出的问题怎能确定是其它另外二个法官所一定要问的问题呢?我在2025年2月14日收到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24)粤09民终4281号判决书,我在收到判决书发现许有很不解的问题?一、就是证据的采信问题 。(1)我方所提交的证据在二审中法官都未采信(包括17年原村长证明及我环江村一组村民所签名为我证实村1992年调整分田及李某华的合同和地证未经村民民主议程所办的)这些证明全都是本案的关键点 。二审法官在判决书中写着:再查明古启亮在一审中所提交的证据没有提供原件核对。可事实上我在一审开庭后的第二天2024年5月31号就带齐证据原件去一审法庭给核对了,也有当时核对的笔录。而且核对的笔录就在一审的档案中!我于2025年4月7号去茂南区人民法院调出来看了,以下图片是当时笔录可证明我证提据原件在一审已经核对的笔录明明就在档案中,那二审三个法官都为什么没有看到?为什么审查档案这么不严紧?
更令人不解的是除我提交的原17年村长的证明和我村集体村民为我证明的证据不被采信,还有茂南区农业仲裁委员会的仲裁书和第三被告:我环江村第一经济合作社社长(即村长)在一审二审中的证明和和证词也未有二审的判决书中有提及过。连不采信或为什么不采信的理由也不给一个。(2)对于李某华所伪制的《合同》和违法所办的《地证》二审法官在判决书却给以认定为合法且有效力。二审法官在(2024)粤09民终4281号判决书中的第16页如图
的第三、四‘五行中认定了李某华所提的《土地承包合同》是真实签署的和《土地经营权证》系人民政府真实核发的。有较强的证明力。然后再往下列了的合同和地证的不一致地方以瑕疵为由说不能否定合同的效力等说我方的证据未经原件核对不给与采信。而采信李某华所提供的无经我村集体同意和负责人签办的《土地承包合同》及那个无记录,无档案,无申领资的《土地经营权证》及对方所供的一个有28名人签名但里面是我环江村一组的村民却只有5个的证明。说到这里我不得不提在这对方对证的环节,作为重要证明人的第三人(即我村长)在一审二审中到庭所说的1992年村里确有收回对方的土地分于我,和否认村集体同李某华签办过合同和地证的到庭证明力不大过李某华所提供无来源的纸质证明及非法证据?土地纠纷案源起于就是李某华手持未经我环江村一组民主议程和村负责人所签办的违法违规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经营权证》引起的。怎现在这些却成了对方的证明?那以后是不是全国的村民都可以不需经村集体就自已可办《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经营权证》?还有《自留地证明》农业仲裁委员会都到我村真实调查过了,上面几个村民都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李某华叫签名的。也证实了这几个村民也不能代表我环江村一组全部人的意见,不能直接否认土地是否调整过。
说完证据被不同对待的事。我再说下二审判决书所用的法律错误方面。(1)二审法官在判决书第十四页中引用在2003年实施行的《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三十条规定说我村不能收回户口迁出的人土地调整。首先二审法官引用2003年才实施的《土地承包法》去批判我环江村1992年将户口外迁的村民土地收回调整比未有土地的村民是不合法的,违反了时效性的法规。1992年的已经生效的土地方面的法规有《中华人民土地管理法》(1988修正)而其中的第八条明确规定属于各村经济合作社的村集体土地由各村经营和管理。结合实际中我茂名很多村中由村集体自治管理土地的,很多村中都没有签到纸质的土地合同的。都是由村民小组组织自己村民开会分发或调整土地的。如果我环江村一组的这种行为不合法,那么茂名的某它村以前的同样行为是否也一样不合法?其它村的村集体调整收回的土地是否一样要还给第一次分到田的村民? 一九九〇年五月十六日《广东省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暂行规定》第十一条 社区经济组织必须搞好土地管理:(四)保护土地资源,对合同期内搞掠夺性生产或丢荒土地的承包户,责令其赔偿损失或复耕,并按合同规定完成国家任务和集体提留,对拒不复耕者及时收回其丢荒地另行处理,对“农转非”人员及丧失生产经营能力者所承包的主地,及时调整给他人承包经营:及 第十七条 凡户籍在当地社区范围内,年满十六周岁的农民,承认社章并承担相应义务者,经社委会同意,均可以成为户籍所在地经济合作社(或经济联合社)的社员。户口迁出者,除社章另有规定外,其社员资格随之取消;其权利、义务在办理终止承包合同、清理债权债务等有关手续后,亦同时终止。根据以法规及结合当时大环境下的生产政策村集体收回李某华的全家已迁出户口的土地合法合理。按1990年省政府颁发的《广东省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户口迁出者,除社章另有规定外,其社员资格随之取消;其权利、义务在办理终止承包合同、清理债权债务等有关手续后,亦同时终止。李某华全家户口在迁出我环江村一组其环江村一组村集体成员资格就没有了(2)是引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的第十一条,说李某华且有我环江村一组集体成资格更是引用了未经生效施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是2025年5月1日才正式施行。用它来为李某华确定2017年且有我环江村一组的成员资格去认定李某华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经营权证》符合《土地承包法》中的第十五条,承包方须是村集体成员。二审已违反了正确适用法律法规的行为和准则了。再说下在2024年12月25日上午十点多邹某球法官到我环江村一组实地调查时的一些行为令我费解。(1)法官到村后我当时多次要求法官去看下李某华在我村的房子,因为李某华的儿子在二审时说李某华经常回我环江村一组居住符合村集体成员资格。我同邹某球法官讲李某华的仔说假话的,李某华自1987年全家迁去荷榭后都再没回过我村居住,其在我村的房子无窗无门无电根本住不了人不信可以去看下,邹法官拒绝了。然后邹法官同村长去看争议土地时,我村村长古某寿也多次说我村的确在1992年收回村里户口已不在村里的家庭的土地包括自留地来重新调整比其它未有土地的人不单单李某华一家。李某华的这块地村里1992年收回调整比启亮了。你不信的话可以像农业局的人那样我叫村民来比你个个问。邹法官一样拒绝了。包括在最后大家去村委会签笔录时我村另一村民古某任想入会议室同法官反映村里确有1992年收回土地包括自留地的事,又被邹法官拒绝了。 可到2025年2月14日收到茂名中级法院的(2024)粤09民终4281号判决书,判决书中在证据方面二审法官在第十六页中采信李某华的违法违规《合同》和《地证》却说我证据不足,说大部份证人证主也不作证。那我想问下法官你去村调查时为什么接受村民到场调查?以下是二审判决书部分好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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