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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6-1 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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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广东
关于2025年5月23日乘客周先生投诉的回复
一、市民周先生分别通过12345热线、茂名市交通运输局微信小程序投诉茂名市城际公交有限公司茂名至高州G1线城际公交车,内容如下:
(一)12345热线
1、投诉工单号:0825052317361679901,投诉日期为2025-05-23 18:11:02。
市民诉求:2025年5月23日下午4时20分,周先生在高州市金山街道智深塘路口-公交车站,乘坐G1公交车到潘州街道东方大道北,下车开门时压到他脚受伤,造成鞋子损坏,对此感到非常不满,现要求部门作出赔偿,希望相关部门尽快核查处理。(无法提供车牌号)
2、投诉工单号:0825052317361679901-ZJD2,投诉日期为2025-05-24 14:52:03。
追加内容:本人于2025年5月23日在智深塘路口公交站搭乘贵公司[县体公交线路|公交车,计划前往城东车站公交站,车辆停靠城东车站公交站后,驾驶员在操作车门时,因疏忽未确认乘客安全,导致车门直接挤压我的右脚,造成剧烈疼痛,且所穿鞋子严重破损(附鞋子损坏照片事故发生后,驾驶员未采取任何应急处理措施,也未表达歉意,态度敷衍。此次事件已造成以下损害,希望相关部门加快处理)
(二)茂名市交通运输局微信小程序
工单编号JT9999992025052462660003,投诉日期为2025-05-24 15:03:17。
投诉内容:本人于2025年5月23日在智深塘路口公交站搭乘贵公司G1路公交车,计划前往城东车站公交站。车辆停靠城东车站公交站后,驾驶员在操作车门时,因疏忽未确认乘客安全,导致车门直接挤压我的右脚,造成剧烈疼痛,且所穿鞋子严重破损,事故发生后,驾驶员未采取任何应急处理措施,也未表达歉意,态度敷衍。
茂名市城际公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际公交)在接到上述投诉工单后,立即按照处理流程展开与投诉方沟通及调查核实,情况如下:
一、与投诉人周先生沟通情况
1、城际公交值班人员在5月23日5月23日16时55分左右,车队办值班电话(0668-2808896)接到周先生第一次呼入联系,周先生电话中陈述了乘车中被车门夹脚的过程及损失,要求:一是赔偿被夹坏的鞋子1双,价值约一百多元;二是右脚被门夹处当时疼痛但现已没问题。
值班人员记录了该事件并向周先生致歉,按工作流程请求周先生提供受损鞋子照片、所乘车牌号码、班次时间及车票等佐证资料,便于快速核实后及时理赔,弥补周先生的损失。当时周先生仅提供了乘车时间约为16时20分,忘记了具体下车时间;车牌号码没看到;受损鞋子照片未提供;车票因其他乘客代为购买未能即时提供需后补。
2、5月25日17时左右,城际公交值班人员接到周先生第二次来电,询问受损鞋子的赔偿落实情况及追加医疗诊断检查费用赔偿。值班人员告知了初步调查结果:仅靠车载视频证据无法向承保保险公司立案索赔。请周先生补充佐证材料,如:当班车票;受损鞋子的原始购买凭证、残骸照片及关联性照片;就诊记录、诊断结果及付费单据。但周先生未能即时提供。
3、5月26日9时左右及下午时段,周先生第三次、第四次、第五次来电询问处理进度。城际公交指派专人负责与周先生对接,并于当天15时47分加上其微信,以便于沟通及传递佐证材料。周先生随即分别于当天15时52分、16时05分向处理人员发来了其他乘客代为购票5元、周先生转款5元的手机屏幕截图,处理人员微信回复收到并告知还需补充的相关材料,但周先生仍然未能提供。
4、5月27日14时58分,专职处理人员主动去电联系周先生推进处理进度,周先生随即通过微信发来高州市中医院出具的检查日期为2025年5月27日的急诊诊查费12元发票及明细收据照片各1张、检查费94.48元发票及明细收据照片各1张、中成药费98.26元发票及明细收据照片各1张、数字化X射线摄像(DR)诊断报告书照片1张,共计费用204.74元。在当天22时08分,再次发来1双运动鞋正面及鞋底的照片各1张及5月23日周先生向高州市城南派出所报警的报警回执照片1张。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周先生所提供的数字化X射线摄像(DR)诊断报告书上检查部位为左下肢,且两项诊断意见皆为“未见明显异常”。而周先生微信发来的发票、单据后附言:看医生全部费用207.84 +170鞋子损坏+300精神赔偿责任,总共677.84。
二、调查情况
1、根据市民周先生投诉工单中提供的时间节点,经调阅车载监控视频并核实当班驾驶员陈述材料,最终确认涉事车辆系城际公交茂名至高州G1线路粤K03533D号纯电动公交车。
2、视频核查显示:粤K03533D车于事发当日16时44分34秒停靠城东车站公交站台,执行开门下客操作时,周先生站立在前门"站立禁区"区域(该区域地板上标有黄底红字的显著警示标识),且身体朝向车辆行进方向。驾驶员在未作口头安全提示的情况下开启车门,导致车门内收过程中夹住周先生左脚,经二次关闭操作后解除。周先生于16时44分41秒正常下车离站,涉事车辆于16时45分整完成车门闭合作业,随后于16时45分05秒驶离该站点继续运营。需要说明的是,在整个过程中,周先生未向驾驶员提出异议、表达不满情绪或提出相关诉求。
三、基于上述调查结论,城际公交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及相关责任人召开专项工作会议,系统开展事件成因分析与处置方案研讨,形成如下决议:
1、涉事车辆粤K03533D当班驾驶员未严格执行车门启闭操作规程,导致乘客周先生左脚被夹受伤,对乘客出行体验造成严重影响并引发服务投诉。经核查,该驾驶员在作业过程中存在未有效监控乘客动态、未履行安全告知义务(包括语音提示及手势引导等规范动作)等违规行为。决定对涉事驾驶员作出停班三日处分。
2、责成车队管理办公室与安全技术办公室协同编制事件案例分析教材,纳入下一周期全员安全培训课程体系,通过强化职业规范教育彻底消除同类事件发生隐患。
3、由安全技术办公室牵头组织,车队管理办公室配合实施,基于本次事件暴露的安全隐患,完善《驾驶员安全操作规程》相关内容,建立预防性管控机制实现系统性防范同类事件再次发生。
4、关于周先生提出的损害赔偿诉求,经核查其所提交的佐证材料尚未满足保险公司理赔立案标准。现提请周先生依法依规补充完整理赔所需材料,我司将指定专人对接协助,共同推进理赔流程高效完成。
5、城际公交就本次服务事故向周先生深表歉意,将持续优化服务质量管理体系,恳请社会各界持续监督指导。
备注:由于相关照片涉及周先生隐私,未征得周先生同意暂不发来上,请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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