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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州市公安局(2021)信访答复意见书的反驳
该答复书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及法律适用上存在严重瑕疵,结论草率,难以服众。具体反驳如下:
1. 核心定性错误,混淆违法与纠纷
答复将“村民自发堵路”的行为定性为“日常纠纷”,这是根本性的错误。无论事出何因,长时间、有组织地用石头堵塞村民必经通道,是涉嫌寻衅滋事或故意毁坏的违法行为,而非合法的维权方式。公安机关有责任制止违法行为、恢复通行,而非以“纠纷”为由淡化处理,这属于行政不作为。
2. 对殴打指控的核查结论空洞无力
对于“拳打90岁军属党员”这一严重指控,答复仅以“经查,情况不属实”一笔带过,未出示任何调查过程、证据或合理解释。若反映人提供了视频证据,公安机关则必须说明对该证据的核查情况。此种“不属实”的结论,因缺乏说理和证据支撑,不具备法律上的证明力。
3. 关键事实描述存在主观歪曲
· “重车”与“环村路”:将普通“农用三轮车”称为“重车”,将“40米村内道路”称为“环村路”,用词夸张且与事实不符,意在夸大反映人一方的过错,为村民的违法行为寻找合理性。
· “自发”行为的真实性存疑:答复认定村民行为完全“自发”,却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中没有村干部的组织、煽动或授意,该认定武断,无法排除滥用职权、打击报复的合理怀疑。
4. “集体同意”之说于法无据
答复开篇以“未征求集体同意擅自改门”作为事件起因,暗示反映人存在过错。然而,我国现行法律并无规定农村旧宅变更大门朝向必须经过“集体同意”。此说法仅是村规民约或地方惯例,不具备法律强制力,更不能成为后续一系列违法行为(堵路、损坏财产)的合法理由。
5. 逻辑矛盾,自证其责
答复书承认了“损坏篮球架”并“补缴1000元”的事实,这恰恰证明了当时存在财产损坏行为。公安机关在处理此事时,仅让反映人赔钱了事,却未对损坏财产的违法行为人进行追责,执法标准不统一,有失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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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该答复意见书通篇试图将一起可能涉及滥用职权、打击报复和行政不作为的事件,包装成简单的村民纠纷。其核心问题在于:用模糊的“纠纷”定性替代严格的法律判断;用单方面的“不属实”结论回避实质的证据审查;用夸张的事实描述转移矛盾焦点;并用无法无据的“集体同意”为违法行为开脱。 这份答复无法回应核心关切,更未能体现公安机关应有的公正立场与法治精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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