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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驳:高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告知书》(高州府行复〔2025〕51号)
该《告知书》事实认定错误、程序违规,实质是以程序理由掩盖实体问题,属于典型的行政诡辩。现严正反驳如下:
一、身份认定错误,故意无视法定代表职权。
本人由村民大会依法选举为查账代表,已提交正式授权,依法享有代表全体村民监督村务、核查账目的职权。镇政府拒不履行审计职责,直接侵害了本代表及集体成员的法定监督权,绝非所谓“与个人无关”。
二、曲解“利害关系”,架空村民集体监督权利。
答复故意割裂集体利益与村民权益,无视《民法典》第二百六十四条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集体成员监督权的保障,以技术理由拒绝履行监督职责,属典型行政不作为。
三、复议程序滥用,回避实质问题充当“保护伞”。
复议机关未审查“镇政府为何不审计”这一实质问题,反而以申请人资格为由驳回,实为滥用程序,替下级不作为开脱,导致群众维权无门。
这不是认知问题,而是拒绝监督的套路:
· 不是“看不清”,是“不想看”:授权书明明白纸黑字,仍将“集体代表”歪曲为“无关个人”,意在切断监督路径。
· 不是“不懂法”,是“歪曲法”:故意将集体与个人对立,以法律术语为不作为打造“防火墙”。
· 不是“依法办理”,是“程序作弊”:用站不住脚的理由回避实质审查,充当违规行为的“保护伞”。
总结:该《告知书》是一场揣着明白装糊涂的“程序挡箭牌”,其唯一目的就是阻挠监督、拒绝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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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需进一步调整语气或格式以适应提交场合,我可以继续协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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