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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茂南区法院又出奇葩判决,总经理签合同不属于职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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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25 22: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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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有更正







发表于 2021-5-25 23:4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茂名在线安卓版茂名在线APP | 来自广东
太长了,不看了
发表于 2021-5-26 00:5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茂名在线安卓版茂名在线APP | 来自广东
可以投诉的啊。
发表于 2021-5-26 07:5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茂名在线安卓版茂名在线APP | 来自广东
太多了,而且字又小,最后的意思是那公司不用还那一千万吧?
发表于 2021-5-26 15:4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太奇葩了。基本法理不懂。
发表于 2021-5-26 15:4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职务代理行为的法律属性
  职务代理是根据代理人所担任的职务而产生的代理,即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成员以及主要工作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进行的法律行为,职务代理无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特别授权,其法律后果应当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内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该条确定了我国法律上的职务代理制度。由此规定可以解读出职务代理行为具有以下法律属性:首先,职务代理行为是一种职务行为。法人或者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其他组织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构成职务代理,代理人的职务、职权本身就是委托授权的证明,无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特别授权,其行为应参照委托代理的规定,法律后果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其次,职务代理行为是一种代理行为。代理人是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是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职务代理被代理人必须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自然人一般不存在职务行为,代理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是在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再次,职务代理行为属于合法有效的代理行为。职务代理因其在先具有职务、职权等代理权表象,无需相对人举证代理权表象,只要交易相对人对该职权限制不知情,即产生合法有效的职务代理法律后果。
发表于 2021-5-26 15:5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佳宜置业 发表于 2021-5-26 07:53
太多了,而且字又小,最后的意思是那公司不用还那一千万吧?

中了两注头彩{:62_1503:}
发表于 2021-5-26 15:5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这个判决书没有法律条文支持。而且错别字连篇累牍。太特么滑稽。儿戏吧?什么叫“举证不以的责任“?哈哈
发表于 2021-5-26 16:0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被告被人莫名其妙的用了字号,还伪造了公章,怎么不报警?
发表于 2021-5-26 16:0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表见代理

佳宜置业 发表于 2021-5-26 07:53
太多了,而且字又小,最后的意思是那公司不用还那一千万吧?

我觉得云南那家公司应该报警。被人冒用了字号还有公章。
发表于 2021-5-26 16:0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应该报警。公章被伪造。
发表于 2021-5-27 16:3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九民纪要》41条:“司法实践中,有些公司有意刻制两套甚至多套公章,有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甚至私刻公章,订立合同时恶意加盖非备案的公章或者假公章,发生纠纷后法人以加盖的是假公章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情形并不鲜见。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主要审查签约人于盖章之时有无代表权或者代理权,从而根据代表或者代理的相关规则来确定合同的效力。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之人在合同上加盖法人公章的行为,表明其是以法人名义签订合同,除《公司法》第16条等法律对其职权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外,应当由法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法人以法定代表人事后已无代表权、加盖的是假章、所盖之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等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发表于 2021-5-27 16:5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根据《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五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依据法理“债务转移又称为债务承担,是指合同的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协议将合同债务转移给第三人承担。债务转移必须三方就债务转移达成了—致的意思表示”。本案原告做为债权人与本案第三人眭景奇(原债务人)及被告昆明赫威东力燃料储运有限公司(新债务人)达成债务转让协议,表示新债务人、原债务人与债权人均分别达成了“同意”的意思表示,而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是否存在着其他债权债务关系,不是债务转移是否成立的必要条件,并不影响债务转移合同的效力,
发表于 2021-5-27 17:0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在这里快速回复#根据法庭依法调取的被告工商登记资料,第三人杜瑞波在签订债务转让协议时是被告的三名个人股东之一(持股15%),也是被告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被告总经理职务,杜瑞波的行为在本案中属于行使职权,不需要签订每个合同另外授权,其法律后果理所当然是被告承担,原告肉眼凡胎,不可能分辨出杜瑞波加盖的公章是真是假,或者是有没有备案。庭审查明杜瑞波与被告法定代表人杜瑞涛系同胞姐妹关系,与公司实际控制人,个人大股东王俊红系母女关系。被告诉讼代理人在法庭上陈述,杜瑞波在2017年已经不再担任被告总经理职务(工商登记显示杜瑞波是2020年7月13日变更不再担任被告总经理职务)、被告对于杜瑞波代表被告签订债务转移协议毫不知情是典型的虚假陈述,庭审同时查明,原告收取被告以案外人个人银行账户偿还的利息多达400多万元,其中有被告财务人员非艳红(法庭调取材料中可证)账户为被告偿还利息事实,被告所谓不知情是难以自圆其说的狡辩。非艳红的付款行为证明被告资金账外循环经营使用的事实,否则,令人匪夷所思。
发表于 2021-5-27 17:0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根据法庭依法调取的被告工商登记资料,第三人杜瑞波在签订债务转让协议时是被告的三名个人股东之一(持股15%),也是被告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被告总经理职务,杜瑞波的行为在本案中属于行使职权,不需要签订每个合同另外授权,其法律后果理所当然是被告承担,原告肉眼凡胎,不可能分辨出杜瑞波加盖的公章是真是假,或者是有没有备案。庭审查明杜瑞波与被告法定代表人杜瑞涛系同胞姐妹关系,与公司实际控制人,个人大股东王俊红系母女关系。被告诉讼代理人在法庭上陈述,杜瑞波在2017年已经不再担任被告总经理职务(工商登记显示杜瑞波是2020年7月13日变更不再担任被告总经理职务)、被告对于杜瑞波代表被告签订债务转移协议毫不知情是典型的虚假陈述,庭审同时查明,原告收取被告以案外人个人银行账户偿还的利息多达400多万元,其中有被告财务人员非艳红(法庭调取材料中可证)账户为被告偿还利息事实,被告所谓不知情是难以自圆其说的狡辩。非艳红的付款行为证明被告资金账外循环经营使用的事实,否则,令人匪夷所思。
   法官大人,你说原告“举证不以”(能)?不是眼盲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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