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表于 2021-6-3 05:0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根据法庭依法调取的被告工商登记资料,第三人杜*波在签订债务转让协议时是被告的三名个人股东之一(持股15%),也是被告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被告总经理职务,杜*波的行为在本案中属于行使职权,不需要签订每个合同另外授权,其法律后果理所当然是被告承担,原告肉眼凡胎,不可能分辨出杜*波加盖的公章是真是假,或者是有没有备案。庭审查明杜*波与被告法定代表人杜*涛系同胞姐妹关系,与公司实际控制人,个人大股东王俊红系母女关系。被告诉讼代理人在法庭上陈述,杜*波在2017年已经不再担任被告总经理职务(工商登记显示杜瑞波是2020年7月13日变更不再担任被告总经理职务)、被告对于杜*波代表被告签订债务转移协议毫不知情是典型的虚假陈述,庭审同时查明,原告收取被告以案外人个人银行账户偿还的利息多达400多万元,其中有被告财务人员非艳红(法庭调取材料中可证)账户为被告偿还利息事实,被告所谓不知情是难以自圆其说的狡辩。非艳红的付款行为证明被告资金账外循环经营使用的事实,否则,令人匪夷所思。
{:62_1451:}{:62_145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