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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winer

茂名市茂南区法院又出奇葩判决,总经理签合同不属于职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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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27 17:2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被告赫威东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聪、王XX、第三人眭景奇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XX杜瑞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
1‘杜瑞波为什么不到庭?  2、通知了?3、她知道?
   原告代理词:“庭审查明杜瑞波与被告法定代表人杜瑞涛系同胞姐妹关系,与公司实际控制人,个人大股东王俊红系母女关系。被告诉讼代理人在法庭上陈述,杜瑞波在2017年已经不再担任被告总经理职务(工商登记显示杜瑞波是2020年7月13日变更不再担任被告总经理职务)、被告对于杜瑞波代表被告签订债务转移协议毫不知情是典型的虚假陈述,”
  结论:判决书只字不提原告代理词的内容。违法,不是不懂法?
发表于 2021-5-27 17:5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原告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身份信息; 2.被告工商登记,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3.债务转让协议,证明本案的事实;
4.还款计划书,证明原告向被告追索债务的事实;
5.对账单(4 张),证明原、被告的债权债务及被告支付部分利息的事实;
6.催款函,证明原告向被告催讨债权事实;
7.云南农村信用社转账凭证,证明被告向原告支付部分利息事实;
8.茂名市银峰石化有限公司购销协议、授权委托书、茂名市银峰石化有限公司眭景奇提 92#汽油对账单、茂名市银峰石化有限公司眭景奇 92#汽油提货明细、茂名市银峰石化有限公司购销协议、授权委托书、眭景奇装车明细、茂名市银峰石化有限公司眭景奇提 92#汽油对账单、茂名市银峰石化有限公司购销合同、合同终止协议,证明原告与第三人眭景奇之间的债权债务的形成,包括部分石化产品的交易;原告受让第三人眭景奇对被告的债权,或者是第三人眭景奇将其对原告的债务转移给被告的事实依据。"
证据充分{:62_1528:}
判决书认定:”根据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陈述和经审查认定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根据原告韩伟民提交的《债务转让协议》显示∶ 2017年 5月 10 日,原告韩伟民(债权人、乙方)、被告赫威东力公司(新债务人、甲方)、第三人眭景奇(原债务人、丙方)签订《债务转让协议》,签订地点∶ 广东、茂名。《债务转让协议》主要约定∶ 1.甲乙丙三方一致确认∶ 截止本协议签署之日,丙方拖欠乙方货款本金共计9820954.5元,利息200000元,共计10020954.5 元。 2.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丙方将支付给乙方共计 10020954.5元的全部付款义务转移给甲方,由甲方于 2017年 5月 31日前向乙方支付共计10020954.5元。3.甲方将如期履行付款义务,如果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按时履行付款义务,每日向乙方支付总货值的千分之五作为违约金。4.本协议生效后,如甲方已付清本协议约定的款项,乙方不得再向丙方主张债权,乙方出具收款收据给甲方。 5.此协议版本适用于甲乙丙三方,以后三方合作沿用此版本,丙方从乙方装走货品,当月甲方付清全款,乙方不计算利息,延迟到下个月付款的,甲方按照未付金额的 2%月息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力公司的印章及"法人代表"栏有第三人杜瑞波签名。“事实上,一审判决书避重就轻,取其所需,故意枉法认定。首先”签订《债务转让协议》,签订地点∶ 广东、茂名“是第三人起草的格式合同自带,合同盖公章是杜瑞波所为原被告方没有异议。合同在哪里签订不影响合同效力。判决书没有阐述杜瑞波盖的公章。这才是重点。判决书在后面说原告没有提交证据证明是在被告办公室盖的公章。

补充内容 (2021-5-27 23:20):
故意不在判决书认定是杜瑞波盖的。

补充内容 (2021-5-27 23:24):
一审法官真是煞费苦心。因为杜瑞波被告的总经理,是法定代表人的亲姐姐,是被告实际控制人的大女儿。所以说被告公司认可杜瑞波的行为具有高度盖然性。杜瑞波用这枚公章在茂名市进行了几亿元的贸易,

补充内容 (2021-5-27 23:24):
一审法院以该公章未经备案而否认杜瑞波的总经理职权行为是荒谬的。

补充内容 (2021-5-27 23:27):
这个法官根本连起码的法律都不懂,居然敢来笑话
发表于 2021-5-27 23:3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本帖最后由 九大山人 于 2021-5-28 00:33 编辑

原告提交的还款计划书,证明原告向被告追索债务的事实;一审判决居然在判决书中没有只言片语的阐述。但是这个还款计划书,正是杜*波亲笔书写交给原告。最后杜*波并非以法定代表人的名义书写,但是杜*波被告的总经理这一事实足以证明被告知道,或者是应当知道,这个债务转移合同及还款计划计划。并没有一审法官吹毛求疵的所谓与法定代表人身份不符瑕疵。依据法律应该认定被告事实上知道债务转移合同的事实。并且事实上确认了杜*波这一行为。
发表于 2021-5-27 23:4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至于原告提交的证据6是否送达被告,已经不影响原告向被告追索欠款的事实确及认其法律后果。”另查明,原告韩伟民主张其向被告赫威东力公司出具《催款函》,催收本案的债务,其未能提供证据在案佐证被告赫威东力公司已收到其出具的《催款函》。“一审法官连这一点都拿来作为判定原告败诉的依据之一,实在是叫人喷饭。

补充内容 (2021-5-28 02:31):
原告的手机明确有向杜瑞波发出了催款函记录,因为杜瑞波是被告的总经理,理所当然应当视为送达给被告,这也是基本常识认定。
发表于 2021-5-28 00:1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一审判决书·:”原告韩*民主张被告赫*东力公司曾向其偿还本案的债务,并提供云南农村信用社个人网上银行证书版的转账凭证在案佐证,该转账凭证未能证明被告赫*东力公司为付款人。“一审判决书这里是故意不提重要案件事实。”该转账凭证未能证明被告*威东力公司为付款人“,果真如此吗?原告提交了这些转账凭证汇款人还利息的个人姓名,非*红、陈*燕、*聪丶*艳丶*亮、李*祥丶李*华丶倪*云丶李*燕。这几个人合计支付原告利息400多万元。原告陈述是为本案涉及的债务还款,支付利息,这些还款人都是被告的员工,被告如果不承认是他的员工,法庭应该追加这些人为本案的当事人,为什么法庭不这么做?合议庭实际上是知道他们是被告的员工。因为其中的*聪正是被告在本案中的代理人之一,其身份就是被告的员工。在茂南区人民法院(2019,)粤0902民初5208号案件的判决书中有这个内容”被告的工作人员,杜*波,非*红,刘*芬分别对原告某某某支付了金额巨大的款项“,原告代理人在代理词中特别提及了(2019,)粤0902民初5208号案件的判决书要求合议庭查阅,但是合议庭居然视若无睹,同一法院既然不能类案同判岂不是天大的笑话,又怎么能够说”该凭证未能证明被告贺为动力公司为付款人。“那么请问法官达人,你搞清楚了,这几个人付了400多万钱从哪里来?为谁付款?难道他们是做慈善捐款吗?{:62_1476:}
发表于 2021-5-28 00:2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一审判决:“再查明,第三人杜*波与被告赫*东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杜*涛为姐妹关系,系被告赫*东力公司的股东,占 15%的资本比例,2017年期间任被告赫*东力公司的总经理职务。”应该这样写:“再查明,第三人杜*波与被告赫*东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杜*涛为姐妹关系,与被告赫*东力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王*红系母女关系,当时系被告赫*东力公司的股东,占 15%的股权比例,签订债务转移合同时任被告赫*东力公司的总经理职务,2020年7月13日经工商登记变更不再担任被告公司总经理职务。”这才交待得清清楚楚顺顺当当。呵呵
发表于 2021-5-28 00:4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原来一审法官是这样的,断章取义任意的裁撤当事人提交给法庭的证据真是为了枉法判决取其所需,不遗余力。
发表于 2021-5-28 01:4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再普法一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五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依据法理“债务转移又称为债务承担,是指合同的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协议将合同债务转移给第三人承担。债务转移必须三方就债务转移达成了—致的意思表示”。本案原告做为债权人与本案第三人眭景奇(原债务人)及被告昆明赫威东力燃料储运有限公司(新债务人)达成债务转让协议,表示新债务人、原债务人与债权人均分别达成了“同意”的意思表示,而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是否存在着其他债权债务关系,不是债务转移是否成立的必要条件,并不影响债务转移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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