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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28 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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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广东
一审判决书·:”原告韩*民主张被告赫*东力公司曾向其偿还本案的债务,并提供云南农村信用社个人网上银行证书版的转账凭证在案佐证,该转账凭证未能证明被告赫*东力公司为付款人。“一审判决书这里是故意不提重要案件事实。”该转账凭证未能证明被告*威东力公司为付款人“,果真如此吗?原告提交了这些转账凭证汇款人还利息的个人姓名,非*红、陈*燕、*聪丶*艳丶*亮、李*祥丶李*华丶倪*云丶李*燕。这几个人合计支付原告利息400多万元。原告陈述是为本案涉及的债务还款,支付利息,这些还款人都是被告的员工,被告如果不承认是他的员工,法庭应该追加这些人为本案的当事人,为什么法庭不这么做?合议庭实际上是知道他们是被告的员工。因为其中的*聪正是被告在本案中的代理人之一,其身份就是被告的员工。在茂南区人民法院(2019,)粤0902民初5208号案件的判决书中有这个内容”被告的工作人员,杜*波,非*红,刘*芬分别对原告某某某支付了金额巨大的款项“,原告代理人在代理词中特别提及了(2019,)粤0902民初5208号案件的判决书要求合议庭查阅,但是合议庭居然视若无睹,同一法院既然不能类案同判岂不是天大的笑话,又怎么能够说”该凭证未能证明被告贺为动力公司为付款人。“那么请问法官达人,你搞清楚了,这几个人付了400多万钱从哪里来?为谁付款?难道他们是做慈善捐款吗?{:62_14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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