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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20 2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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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上海
1、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为决策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事项作出决定,具体包括下列事项:
(四)制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城市建设与管理、生态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卫生、科技教育、住房保障、交通管理、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2、第四条【基本原则】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民主、依法的原则,坚持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与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
3、第二节 公众参与
第十条【公众参与要求】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依法不对外公开的信息外,应当采取适当方式扩大公众知悉范围,引导公众参与,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对公众利益影响的范围和程度,采取公开征求意见、听证会、座谈会、社会调查、实地调研等形式,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第十二条【公开征求方式、内容与期限】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通过报纸、广播电视、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专栏等平台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决策事项名称及主要内容;
(二)基本情况说明;
(三)决策依据和理由;
(四)反馈意见方式和时间;
(五)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
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三条【听证会要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中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工作按照《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听取意见的其他方式】以座谈会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邀请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代表参加。
以民意调查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委托具备资质条件的第三方调查研究机构进行,并作出书面调查报告。
第十五条【公众参与反馈】 对社会公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予以采纳;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和建议,应当说明理由,并形成公众参与反馈意见汇总和处理情况书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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