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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2 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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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广东
如果楼主贴里所说的补偿安置属实的话,补偿安置条件算不低了,为什么还有村民不同意呢?问题出在村民对征地拆迁政策的不了解,把征地补偿安置和拆迁安置混肴了。据我个人理解,征地是征地,拆迁是拆迁,地是集体所有,房屋和其它附着物是个人所有。拆迁的的补偿安置是面向个人的,这里据贴子披露的是按市里的文件标准进行的,拆多少赔多少,这是见仁见智的东西,我们不作讨论。这里问题主要出在这每人二百二十平方屋这里了,可能村民不理解,以为这二百二十平方房子是拆迁安置,所以才有回迁,要求每人分若干平云土地之类的说法。其实这二百二十百平方房子不是拆迁安置,而是征地安置。按目前的征地政策,征地补偿安置包括货币补偿、留用地安置、社保安置、工作岗位优先安排安置。这二百二十平方房屋从哪来的呢?应该是留用地安置里来的。留用来安置是为了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活保障,用来发展其它产业,壮大集体经济,保障村民以后的生活的,它的产权是集体所有,是不能分配到每个村民手中的,所以村民要求每人分多少土地,自己建多少层房子,这是不可能的,因为政策不充许。但留用地可以集体使用开发或与第三方合作进行使用开发,这二百二十平方房子很可能就双方合作的条件。不知这条村历次征地的留用地面积累计有多少,不过每人一百八十平方房子,二十平方车位,二十平方铺位,这样的条件算可以了。因为这不是回迁房性质的,所以不可能有回迁协议,但应该有双方的合作协议。以上是综合以上贴子得出的分析,不对勿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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