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信则灵 于 2017-5-20 09:40 编辑
茂名市中心城区广场歌舞管理办法(二稿)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广场歌舞管理,营造和谐舒适的生活、工作和学习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城市管理执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声环境质量标准》等法规标准,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广场歌舞"是指占用城市广场、人行道、公园等向公众开放的户外公共场所,使用音响设备开展的唱歌、跳舞、武术、表演等健身娱乐活动。
第三条 在中心城区内开展广场歌舞的团体、组织(含未经民政部门登记备案的民众自发组合,下同)及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在我市中心城区内开展广场歌舞活动采用备案制。开展广场歌舞的团体或组织,应当确定一至二名责任人。如无明确约定,则视音响器材提供者或领舞(领操、领唱)者、活动主持人为责任人。广场歌舞的主要责任人应到相关管理机关对活动时间、地点、内容等进行备案登记,在团体内部建立自律公约,自觉遵守国家法规标准,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开展广场歌舞的时间规定如下:每日8:00至12:00,15:00时至21:00。
第六条 开展广场歌舞活动不得妨碍城市公共机关和公共设施的正常运作,不得扰乱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未经批准不得使用大功率高音喇叭,产生的噪声不得超过声环境功能区噪声标准限值,在声环境功能区的难以介定的非工业区域,最大噪音上限不得超过60分贝;因公益、商业等宣传需要,而进行超噪声标准限值排放的活动,应向城管部门另行申请。
第七条 居民住宅区、医院100米范围以内,正常工作、上课的党政机关、学校周边200米以内及其他非指定地点严禁开展广场歌舞。
第八条 中考、高考前7日至考试结束,开展广场歌舞的团体、组织或个人,禁止使用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音响设备。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广场歌舞造成噪声污染的行为都有权劝阻、举报或者投诉;相关管理部门应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置。
第十条 有专门管理机构管理的广场或公园,由管理机构负责对广场歌舞进行日常管理,并协助执法部门开展执法活动;在住宅小区内开展类似广场歌舞的,由社区居委及物业管理方负责监管;人行道开阔地带及其他场所的广场歌舞由城管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并牵头组织相关执法活动。
第十一条 城管部门负责加强广场、公园等地户外噪声的日常监测;对超标准排放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城管、公安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城市管理执法办法》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和歌舞团队给予警告、限令改正、禁止活动等处罚;拒不执行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依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 年月 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有效期5年。
(内附事件始末、个人意见,法律依据,相关争议,参考法规等内容,希望有关部门,专业人士对其中不合法内容提出意见。) 另@茂名环保,@茂名城管,@市人大,希望仔细考虑一下市民的意见,早日出台相关管理办法,请还茂名市民一个安静的生活环境吧。
补充内容 (2017-5-20 13:59):
第四条更改为: 在我市中心城区内开展广场歌舞活动采用登记制。
补充内容 (2017-5-20 14:26):
根据“华灯璀璨”网友的提议,第四条暂定更改为:在我市中心城区内开展广场歌舞活动采用备案制。……广场歌舞的主要责任人应到场地管理部门备案登记,在团队内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