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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3 0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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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广东
本帖最后由 abbcc 于 2017-6-23 08:41 编辑
这样的行为希望相关部门尽快严查!
吴东山的行为情节十分恶劣,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大,不适用取保候审措施。
1、吴东山有逃逸行为。吴东山发生事故后,没有停留等待交警部门处理,而持车匙离开现场,吴东山在没有受到安全威胁,也没有受伤治疗需要,为逃避责任,不负责任离开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逃逸,事后到案的行为,只能作为是否存在自首情节作为考量。
2、吴东山因逃逸行为导致我妻子无法及时救治而死亡,其行为是主观故意的。事故后,吴东山现场察看之后,明知被害人左脚被肇事车轮压住,应当等候交警部门和救护人员指挥救治,但吴东山依然持车匙离开,导致无法挪出被害人,导致医护人员无法开展救治工作,更在两个多小时后,交警通过不断努力才找回车匙,车辆才被挪开救出被害人,但已经不治身亡。吴东山主观故意拖延我妻子的救治时间,有意让我妻子死亡,其性质恶劣。
3.当日是清明节,时间段正是节假日回城高峰,车流量大,人流多,吴东山在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他没有设置危险警示标志就逃逸,极易造成二次交通事故,此等行为性质恶劣,不顾他人性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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