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也说说我的观点 1、大货车贴身而去的震动,噪音影响,对吴老师是否能继续正常行驶存在法律因果关系。因为大货车的出现是违规的,令人意想不到的。凡属发生结果的条件都是原因,凡是原因,对结果的发生都有同等的原因力,即只要结果的发生与行为之间存在有逻辑关系的事实,就为有因果关系。就好比如你在现实中正常走路,开始一切都是正常的,但当你发觉现身边有毒蛇出现时,你的走路就会变得不正常了,你知道你一不小心,就会送命,面对死亡压力,这时你的心理就不同了。也好比如你站在高楼的护栏内,一切都是很自然的,但当你站上护栏上,心理就不同了,也因为你突然面对了死亡压力!大货车贴身的违规出现,给吴老师突然造成了死亡压力。所以当中存在法律因果关系。 2、肇事司机驾车致人死亡,《交通事故认定书》茂公交认字【2017】第1236号已经认定肇事司机负主要责,茂公交复字【2017】第092号结果维持原认定,就这证据已经足够逮捕肇事司机了。再加上他的特别恶劣情节最后判决就应该从重了。 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到15年的占少数)。 发生重大事故 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处所谓“发生重大事故”,根据《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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