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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迷人的晚风

[今日关注] 高州鉴江边有人私挖地下室,致邻居墙体爆裂(主管部门已介入,连载式跟帖,见证进展)

    [复制链接]
mmhlhy 发表于 2020-3-15 10:52
今天是2020年3月15日,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日(World Consumer Rights Day)。全称“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由国 ...

今天日子是非常适合维权人共同高呼的日子,不知个个领导,管理者是否潜水,不见新闻,不上网,眼不见为清静。现在真正违建方到目前为止未曾出来讲过一句实话,我们一直想知道幕后真正“.老板”是谁,政府组织几次现场会议都请不动,道行相当高!可能要ICAC才能请得动了。这件事发展落去,时间拖着解决不了事情,越为坊间笑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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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蒙Cc 发表于 2020-2-3 22:01
自己家的地基不好,怪人家施工,各位看官,事情可能不是你们所看到的。。。

再不好人家也不会下沉断裂啊
迷人的晚风 发表于 2020-2-15 20:34
我为什么说这个施工许可证的真实性都值得怀疑呢?看印章和手写字样,是高州市住建局建设工程股在20 ...

学习《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几点感受



通过学习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列举几点感受:

谁来问责?谁来进行问责工作,现在很清楚了。新问责条例在第四条规定:党委(党组)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追究失职失责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的责任;纪委履行监督专责,协助党委开展问责工作。党的工作机关实施本机关本系统本领域的问责工作。

所以,不要以为问责只是纪委的工作。

什么情况下问责?2016年问责条例有6大类问责情形,这次变成了11大类。每一种新情形可都不是凭空加的,都是从失职失责党员干部的“眼泪”教训里总结出来的,相当有现实意义。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在重大原则问题上未能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部署不力,要问责。

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流于形式,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要问责。

严重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党的组织生活制度不执行,党组织软弱涣散,要问责。

作风建设松懈,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力,“四风”得不到有效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突出,要问责。

履行管理、监督职责不力,职责范围内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要问责。

在教育医疗、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扶贫脱贫、社会保障等涉及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上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要问责。

总体感受是以后问责会很严,还会继续严,更加严。

问责需实事求是。之前的问责实践中,出现了一些问责不到位、程序不规范、问责泛化简单化的问题。

问责的原则是:“依规依纪、实事求是”,“权责一致、错责相当”,“集体决定、分清责任”。

该是谁的责任就问谁的责,该追究到哪一级的责任就追究到哪一级,上级不能动不动甩锅,一出事儿就向下级党组织和干部推卸责任。

该问到什么程度就问到什么程度,根据危害程度和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问责方式。

还有,干部在贯彻执行党中央或者上级决策部署过程中,到底是执行不当、执行不力还是不执行?要根据不同情况正确区分,恰当处理。

乱问责,当心被问责。对问责处理有错,怎么办?心很乱!别怕,还能抢救一下。问责条例里专门设置了几个“抢救按钮”——

如果被问责了,对问责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问责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向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诉;出现不应当问责、不精准问责的情况时,应当及时纠正;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的,也要被严肃追究责任!

承认失职失责,从轻或减轻问责。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有效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工作,主动承担责任。

对党中央、上级党组织三令五申的指示要求不执行或者执行不力;在接受问责调查和处理中,不如实报告情况,敷衍塞责、推卸责任,或者唆使、默许有关部门和人员弄虚作假,阻扰问责工作,将被从重或者加重问责。

问责工作要注意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

问责条例新增了一条“暖心”规定——要正确对待被问责干部,如果干部影响期满、表现好,符合条件,还可以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正常使用。

如果你是个踏踏实实干事的好干部,那就勇于担当、放手去干,问责条例不会束缚你的手脚,还会悉心呵护你的激情。

如果你是个混日子的懒官、庸官,早晚问责板子会打你。



干紧把材料交到监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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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地下车库不是坏事,但要考虑周全一些,挖地基使邻居的房子受到影响,甚至造成安全上的隐患,那就说不过去了。建议住建部门介入,确认旁边楼房的安全性,进行加固或采取其他确保安全的措施。所需费用由新建楼房业主出,精神赔偿自行商酌。
精彩过连续剧
一颗爱茂心 发表于 2020-3-18 13:18
建地下车库不是坏事,但要考虑周全一些,挖地基使邻居的房子受到影响,甚至造成安全上的隐患,那就说不过去 ...

依法行政的核心是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权责统一。

依法行政是约束政府工作人员避免出现违法行政,以免对社会、人民造成严重后果,同时也是在公平、公正、公开的情况下保护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二者是对立统一的。

一方面,各级政府机关以法律为依据管理各种事务,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享受权利、履行义务,对那些不能够正当行使权力和不能够很好履行义务的人们追究法律责任。

另一方面,政府工作人员也必须依法管理各项事务,在行使权力时,必须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必须用法律这把尺子衡量是非对错,而不是施权者的主观意识所决定。



扩展资料:

依法行政是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国家长治久安的必要保证。只有依法办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才能保护该保护人群的利益,对那些不履行义务、违法乱纪的人严厉打击,保证安定团结的大局。依法行政是提高政府形象,提高工作效率,取信于民的重要保证。

依法行政具体措施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严格规范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不断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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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一层说到主管部门介入了{:1_1002:}
发表于 2020-3-18 14:59 | 显示全部楼层
持续关注
发表于 2020-3-18 19:12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做人的基本原则:干自己的事不能损害别人的利益。否则别人可以以牙还还牙,同样做损害你的事,这样怨怨相报何时了。
发表于 2020-3-18 19:2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没有细看,请楼主列举关于此事适用了法律条文,对方违反哪条法律,给大家知晓一下,这样不用网友帮查法条。
 楼主| 发表于 2020-3-18 19:21 | 显示全部楼层
前前后后这么多部门,大大几个月了都没有任何实质性的处理,而且地下车库在高州市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干部到场之后,继续开工建设直到建成。请问?这不叫违法,不叫相互勾结,还能叫什么!
发表于 2020-3-18 19:30 | 显示全部楼层
要假设对方没有违建,又违反了哪个法条。
 楼主| 发表于 2020-3-18 19:3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就问:公平吗?!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说得好,但是不是还有人更平等呢?各位高州市民看看,沿江路与艮龙路交界是个喇叭路口,邻近有人民医院、碧桂园、天悦湾、蓝光地产、锦绣上城等楼盘,窄得可怜,经常发生交通事故。交警一直提议扩建,那当然新建房屋都只能向内缩入若干米,让一些面积给未来的马路。路口进来第二户户主袁先生在建房时只能把房子缩入相当大距离才被批准。路口旁有块120平方米的地的上一任产权人一直争取不退让面积,所以建房申请一直不获批准,最后只能将地转手。但现在的新产权人邓某等人的在路口的自建房,竟然是“全面发展”,加高、加深而且加大!已经建了一个超出原来地块范围的地下室,而且自然资源局批准他建八层,再到住建局竟然是再批准到可建九层半!我就最简单地问:这样做公平吗?对得起“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吗?高州总共180万人口,城区人口还在不断增长,邓宇等人妄顾市民交通需求是极其自私的,但任何建房,都必须由自然资源局规划之后,再由贵局批准。邓宇等人再大问题也是一家之私,但作为主管机关的自然资源局和贵局作出批准就更恶劣了,估计相同情况绝对不是一回两回了,这可以说是全市范围内制度的崩坏!是拿180万人的交通安全来开玩笑,这两个局敢说这样是合法?如果合法,那么就是说高州的人建房都可以向这两个部门申请建一个地下室,再建到九层半?但邓某等人竟然说,办了证花了40多万,可信吗?我看可信,你不信,你去申请自建房加个地下室,再加高到九层半看下行不行?
 楼主| 发表于 2020-3-18 19:44 | 显示全部楼层
捣蛋大兵 发表于 2020-3-18 19:21
我没有细看,请楼主列举关于此事适用了法律条文,对方违反哪条法律,给大家知晓一下,这样不用网友帮查法条 ...

谢谢朋友的关注!我先来列一下部门人士已经触犯的法律条文。迟些再列邓某等人的违法条款。

《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两局因为失职、渎职导致如此严重后果发生,已经完全符合该条款的追究条件。
总结一下:
第一、允许违法地下室的建设,是严重侵害了国家利益。地下空间为国家所有,公民、法人等如果建设,必须缴一笔相当大的费用。具体多少我还要查土地法等看看,不过肯定不小的一笔钱。
第二、该地的上一任屋主,就是被两局勒令必须退缩建房才转手。新屋主反而能批建,两局实质上已经形成与陈应和等人合伙抢掠公民财产的恶劣行径。严重侵犯了上一任屋主的利益,自然符合刑法第第397条规定。
第三、两栋楼出现了严重的危及人身安全的后果,首先就是因为各部门失职渎职,批准邓宇等人违规建高层,邓宇才去挖深桩,才导致造成底下的巨大空洞。其次是在违法工程建设过程中,安监部门故意纵容和包庇才让违法工程胆大包天去抽沙作业。再次是出现严重后果之后,各部门不抓紧最后机会责令违法工程停工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反而是保护违法工程加快进度建成地下车库。所以,两栋楼变成危楼,两局具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这个很明显就是“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吧? 如果统一为6层,则不需要挖深桩。批建高层正是才造成我们房屋基础裸露、下方沙泥被淘空形成大空洞的肇因。


所以,严格来说,还不只是违法,而是叫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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