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迷人的晚风 于 2020-4-2 10:05 编辑
关于《行政核查函(沿江路)》的质问
高州市自然资源局: 我们二人于2020年1月15日向贵局递交了实名举报信,举报邓宇、陈丽、陈雪坤、陈洪彬正在建设中的住宅涉嫌违规施工地下室,并造成我们二人住房房梁出现爆裂一事。贵局当日向我们二人出示一份致高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的行政函件,即《行政核查函(沿江路)》(高自然资函〔2020〕17号),函中清楚、明确地指出该住宅工程“涉嫌超建地下室”而且“没有《建设工程规划通知书》”,也“没有地下室规划资料”。贵局在函中亦向高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说明了应对该涉案住宅处理的法律依据,即《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核查函的日期为1月15日。贵局韦濠冽副局长亦向我们二人说明,已经将文件发到高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但直至本日也即2020年1月19日上午,我们二人才接到高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一位主要领导的电话,指刚刚收到贵局文件,因此只能现在才开始处理。 我们二人表示非常震惊,因此现在以严厉语气,依照《宪法》第四十一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质问贵局为何明知是十万火急而且是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事情,却要拖了整整四日,才向高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发文? 根据《公务员法》第十四条关于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的义务的规定,贵局理应在公文拟制完成后,立即交相关工作人员将行政核查函发送到高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才是真正履行《公务员法》中规定的“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的义务。 茂名市各级政府机关早就全面使用了中国移动OA办公自动化系统,贵局拖延四日才发文,对得起OA办公自动化系统自我宣称的“高效”的特点?请问贵局,信息经光纤从贵局爬到高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要整整四日?中国移动莫非变成了中国移不动?到底是贵局拖延发文,还是高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拖延处理,烦请贵局解释。 贵局韦濠冽副局长在2020年1月15日就表示已经将核查函发往高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高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却在2020年1月19日表示才收到函件,两局必然至少有一方已经明确违反《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关于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行为的规定。 我们二人早在2019年12月16号已打电话给执法部门举报,执法部门回复必须先收到自然资源局送来的资料才处理之后,我们二人就已经向贵局多次口头交涉,贵局亦应早知此事严重性,为何却一直拖延?联系到贵局温其生股长两次到现场都不责令违建工程停工,不得不让人怀疑贵局相关人员和违建工程方有不同寻常的关系。而温股长所说的十几年前的资料找不到了,更叫人笑掉大牙,请问现在可以根据十几年前的资料来动工建设? 早在1997年12月23日建设部就以部令第61号发布了《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明确了“城建档案的管理应当逐步采用新技术,实现管理现代化”,到底是贵局现在活在上世纪,还是以为人民群众活在上世纪?如果真是找不到,那么很遗憾,贵局行为属于“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必须依照《档案法》第二十四条进行追究。 我们二人再次重申,邓宇、陈丽、陈雪坤、陈洪彬的违法行为,已经对两栋居民楼住户的生命安全构成严重威胁,贵局必须立即依法依规处理。 自贵局收到我们二人向贵局递交的实名举报信和本质问函之后,所涉民居若发生任何意外,贵局均不能以“不清楚”或者“不知道”等任何理由推卸责任。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高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局在收到贵局的行政公文后,应该及时进行初审及承办等工作,并将公文的办理结果应当及时答复贵局。请贵局在收到答复后,立即依法处理,并及时通知我们二人。 高州市民:梁凤珍 李灿 2020年1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