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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2932077

[今日关注] 茂南区人民检察院员额检察官不专业!某嫌疑人帮助伪造证据罪情节严重,却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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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3-19 00:09 | 显示全部楼层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只有情节严重才是犯罪,情节轻微不是犯罪。茂南区人民检察院已认定犯罪嫌疑人叶国亮构成伪造证据罪,情节严重,既然认定了情节严重,又何来情节轻微不起诉,不是自相矛盾吗。
 楼主| 发表于 2020-3-19 14:43 | 显示全部楼层
    刑法是实体法,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刑事诉讼法是保障刑法的实施。
   
    刑法是规定什么是犯罪,犯罪构成,犯罪要承担哪些刑事责任的法律。

    刑事诉讼法是规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和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和参加刑事诉讼的一切有关的法律。
 楼主| 发表于 2020-3-20 14:3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犯罪嫌疑人叶国亮原是为获取非法利益与张某飞设套合伙进行勒索,用苦肉计做借款人。但李锋介入后为了赢官司不道义,直接把合伙人叶国亮当真借款人起诉,以此要胁叶国亮交50万元押金,才将叶国亮变为第三人,从而以50万元押金要胁叶国亮彻底听从其指使做伪证。但签协议后,李锋又违约不遵守协议,使叶国亮有苦难言。
 楼主| 发表于 2020-3-21 00:36 | 显示全部楼层
    李锋设计黑吃黑、狠毒、罕见、不平等的《协议》
    李锋作为市级法援处副主任、老律师,明确知道仅凭一纸87万元大额借据,沒有一分钱借款实际交付证据证明,按法律规定是不可能赢官司的。为此,一定要叶国亮为证人,所以李锋为套牢叶国亮做伪证不讲道义,设计将合伙人叶国亮为被告起诉,再以变更叶国亮为第三人为条件,诱骗叶国亮签订50万元押金协议,从此,套牢叶国亮彻底听从其指使做伪证。罕见的、不平等的协议内容是:法院若判张某飞输,50万元押金要沒收,判李土桂、叶国亮两人还款,50万元押金也要沒收则叶国亮要多付50万元给张某飞,只有判李土桂一人还款,叶国亮才能要回50万元押金。故此,叶国亮为要回50万元押金,只有彻底听从李锋指使不断变化做伪证。
 楼主| 发表于 2020-3-21 15:05 | 显示全部楼层
    叶国亮对李锋违约心有不甘,向合伙人张某飞索要7万元
    叶国亮被李锋设套骗取签50万元押金协议,在履行中付了11万元。因李锋违约未向法院申请将叶国亮变更为第三人,叶国亮为摆脱做被告人只好花钱自已去解决,所以茂南区法院重审时将叶国亮从借款人、被告人认定为中间人、证人,叶国亮的付出得到所愿。叶国亮对李锋违约造成自已金钱损失心有不甘,所以在趁茂名中院重二审2017年10月17日开庭的前一天,向合伙人张某飞索要花去的7万元,因张某飞还需要叶国亮继续做伪证,被逼付款,所以出现了一张张某飞夫妇签给叶国亮的《承诺书》。
 楼主| 发表于 2020-3-22 14:52 | 显示全部楼层
    叶国亮再不相信合伙人张某飞
    该合伙勒索案李锋介入后,把用苦肉计做借款人的叶国亮当真债务人起诉,使叶国亮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基此,叶国亮再不相信合伙人张某飞,于是在广东高院开庭听证前要合伙人张某飞保证87万元借款与其无关,因还需要叶国亮继续做假证,所以出现了一张张某飞夫妇签给叶国亮的《保证书》。
 楼主| 发表于 2020-3-23 00:14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负责该案的员额检察官,还有比叶国亮帮助伪造证据罪更严重的案例吗?
   
    本案敲诈勒索罪不追究,绑架罪不追究,虚假诉讼罪不追究,就连最轻的妨害作证罪,帮助伪造证据罪都不追究。
   
     被告与原告恶意串通做伪证勒索另一被告,被告与原告签订协议做伪证,被告收受原告利益做伪证,六次不断变化做伪证,六年长时间做伪证,致使该案历经六年六审九次开庭,查封了被害人两套400多万元的房产,并已向社会公告执行。请问负责该案的员额检察官,中国还有比叶国亮帮助伪造证据罪更严重的案例吗?
 楼主| 发表于 2020-3-23 23:43 | 显示全部楼层
    叶国亮承认在李锋家中通谋
    叶国亮:“省高院听证前,张某飞打电话给我让我到李锋家中谈论案情,而且要求我按之前约定好的提供20万元虚假证言继续向省高院听证会这样说。当时在李锋家有李锋、张某飞老婆李子琼、张某某及我。李锋拿了李土桂向法院提交的资料看了看就开始说,这个案件最关键87万债务的构成问题,李锋再说87万元中的67万元可以按照李土桂向法院提供的50万元借据资料为依据为本金结算加上17万元的利息组成67万元,李锋要求我说这87万元债务中有20万元现金交收的,这个就组成87万元的债务构成”。
   
 楼主| 发表于 2020-3-24 18:01 | 显示全部楼层
    叶国亮为掩盖犯罪行为做伪证
   
    叶国亮強行认定2010年9月21日张某飞书写的87万元借为自已书写。2016年7月26日开庭笔录:审叶国亮:“借据是我写的,因为当时原告(张某飞)不方便(中风)”。若真存在借贷关系,借据应由借款人李土桂书写,出借人张某飞或自称为介绍人的叶国亮书写都不合常理。叶国亮做伪证的目的:张某飞连借据都无法书写,沒有敲诈勒索能力。
   
     2010年9月21日张某飞不存在不方便(中风),2015年4月16日开庭笔录:审:原告(张某飞),你书写借据时是否中风?原告:沒有,我是2011年开始中风的.
   
茂名?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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