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广东省公安厅、纪委:
2020年6月19日10时14分许,范*颖驾驶粤KYW766轿车与骑单车人郑*英于S291省道隔坑路段地磅处发生碰撞,郑*英重伤医治无效身故。 2020年7月14日,茂名市公安交通警支队二大队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440902120200000077号》责任认定书,认定 “范*颖驾驶轿车碰撞前方同向骑单车的郑*英,造成郑*英受伤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两车损坏的道路交能事故。”认定 “范*颖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郑*英不承担事故责任。”
本人认为该认定书与事实不符;事发时轿车在机动车道内正常行使;车辆挡风玻璃破裂;车辆钣金部分无蹭刮痕迹,无损坏。单车车辆无损坏,型态正常;车辆后轮右侧护沙锦支撑臂轻微弯曲,现场视频证明机动车头从单车左侧越过,右侧护沙锦支撑臂弯曲与机动车无关。事发后郑*英及单车翻仰在机动车后方2至3米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交界处,无被辗压痕迹;若机动车碰撞单车,单车应在轿车前方而不应在后方;因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440902120200000077号》责任认定书,认定两车损坏、碰撞与事实不符。
《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视频、相片显示,轿车无碰撞单车及郑*英,郑*英骑单车摇摇摆摆至突然失控,头部撞向轿车挡风玻璃造成;轿车在机动车道行使,车速较慢,行使平稳;未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一款道路交通安全法。事故发生在机动车道内,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 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第五十七条 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据《事故认定书》确认,现场为291省道明显划分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郑*英明显违反不按车道行驶的规定。
事故后,郑*英大儿子黎*(交警说他是茂名市危运协会管理人员)向范*颖索要保险外50万元赔偿,并打电话给其关系人叫嚣要马上逮捕范*颖。 目前于2020年7月15日,本人向茂名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提出事故复核,隔天经托人向茂名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支队长及负责办案科长陈*打听两人均表示案件很难办,只能维持原判。
本人请求广东省公安厅、纪委上级部门彻查交警部门是否因为黎*关系原因,罔顾事实、违法判决,严重损害范*颖的合法权益的情况,请求广东省公安厅、纪委上级部门监督茂名市交警支队重新复核交通事故责任,依法确定事故责任,依法支持举报人的请求!
补充内容 (2020-7-26 09:29):
补充内容 (2020-7-26 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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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内容 (2020-7-26 16:09):
1、轿车碰撞了单车的什么位置,单车损坏是否符合案情? 2、轿车什么位置碰撞了单车,轿车损坏是否符合案情? 3、轿车什么位置碰撞了死者。死者除了头部外还有什么位置被碰撞了?
补充内容 (2020-7-26 16:10):
4、死者头部为什么会被碰撞?为什么是挡风玻璃碰撞死者头部?
5、事故现场,事故发生在单车位置、死者位置还是轿车位置?
6、事故现场,死者和单车都在轿车车轮正后方,轿车为什么没有辗压到死者和单车?
补充内容 (2020-7-26 16:11):
7、事故发生在机动车道还是非机动车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