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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31 2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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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广东
被告提交这个是案件事实:1、原告用于本案起诉及诉讼授权委托书中所使用的公章与被告签订借款合同使用的公章并非同一公章。经庭审查明,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孔X生在原告所有公章、印鉴等均未遗失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之便,虚构遗失公章、印鉴的情况,骗取公安机关证明重新刻制公章印鉴(见被告在广州市黄埔区法院提交证据),并用新刻的印章,背着原告的实际控制人,擅自提起诉讼。
2、原告挂名法定代表人作为原告的原隐名股东,在2018年3月16日与原告其他三名隐名股东签订《使用权代理协议》,该协议明确自2018年3月16日起,孔X生不再是原告的股东,原告的所有经营活动及财产均与孔X生无关,孔X生的股东权益亦已折抵现金全部支付完毕。然而孔X生在起诉状中却诬称“2018年3月16日起,梁x华与原告总经理和执行董事等人产生矛盾,为给公司经营制造障碍,梁x华未经公司总经理和执行董事同意在2018年4月12日至4月17日期间将原告对公账户内的资金13000000元转至被告账户”,认为被告构成不当得利。原告法定代表人孔X生以捏造的“事实”对被告提起诉讼并申请原审法院诉讼保全,冻结被告公司1250万元的资金,致使被告生产经营遭受重大损失。
3、孔X生利用其挂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操纵原告起诉被告不当得利的同时,也操纵原告向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提起撤销《使用权代理协议》诉讼,诉讼参与人还有被告为梁X华、吴X谚、孙X三名原告实际控制人与孔X生(第三人),该案经梁X华提出管辖权异议移送至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2019年8月27日下午开庭前,原告在孔X生的操纵下申请撤诉(详见被告提交证据(2018)粤09民初270号《民事裁定书》)。
4、原告在孔X生恶意操纵下提起本案不当得利之诉,被告为将损失降至最小,一边依据法律规定应诉,提交《借款合同》证据,一边申请对法院冻结措施的异议,并预备提起反担保解冻被法院冻结的资金。孔X生在其诉讼代理人通过不正当手段得知这一情况后,随即又发起对被告的侵害经营秘密纠纷一案,再次申请诉前保全,轮候冻结被告银行资金1100万元,意在若本案被告反担保解冻成功后继续冻结被告银行资金,阻碍被告正常经营活动。然而在本案未能解冻资金后,原告却在侵害经营秘密纠纷一案中将诉讼标的额大幅调低为350万元,可见其明显并非正常诉讼,而是为了恶意冻结被告资金,造成被告不能经营为目的的恶意诉讼。该侵害经营秘密一案判决原告败诉后,孔X生并未操纵原告继续上诉,而是欣然接受败诉结果,可见其恶意诉讼的目的根本就是为了确保被告资金被冻结,造成被告无法经营的结果。本案亦同,孔X生操纵原告提起“不当得利”之诉,也是毫无理据,只为了破坏被告正常生产经营采取的恶意诉讼手段!
5、本案在最初受案地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被告将《借款合同》、《使用权代理协议》及孔X生虚构遗失公章等骗取公安机关证明,重新刻制公章的证据,原告股东《会议记录》、《股东会决议书》等一并提交给法庭,法庭在向原告释明本案应变更案由为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并询问原告是否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原告在孔茂生的操纵下,虽然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但实际上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的本质仍坚持本案为不当得利,明确要求确认原、被告于2018年4月2日签订的《借款合同》不成立。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本应在向原告释明并得到原告的拒绝后,依法驳回原告起诉,但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却作出(2018)粤0112民初223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至茂南区人民法院审理。而茂南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3日开庭审理本案时再次告知原变更案由为“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原告代理人仍在法庭上坚持本案为“不当得利”,拒绝变更诉讼请求,继而使用申请鉴定《借款合同》真伪(该申请原告代理人在黄埔区法院也提出过,但法官向其说明鉴定不出合同签署的具体时间后原告不再申请鉴定)和申请追加当事人(本案重审中,原告又放弃追加当事人)的伎俩恶意缠讼,其目的就是为了要拖延诉讼程序,延长冻结被告银行账户资金的时间,直到《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再变更诉讼请求,以避免其实际上在借款合同未到期、违约提起诉讼的败诉后果,根本目的就是通过滥用诉讼权利、故意恶意诉讼造成被告无法经营,给被告造成损失。另,据被告从原告公司人员处了解到,孔茂生因为涉嫌侵占公司资金犯罪已经被广州市增城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见原告提交证据:立案告知书)。
6、《借款合同》上有案外人梁X华、卢X琼签名表示原告实际控制人,真正的股东在出借款项时,是征得原告公司债权人梁X华、卢X琼同意下才出借的。据被告所知,梁X华、卢X琼二人对原告的合法债权超过1500万元,故二人在借款合同中签名确认不难理解。而孔X生在与原告股东四人签署《使用权代理协议》后,只是原告的挂名法定代表人且在原告股东会决议作出后,有义务配合原告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工商登记,其根本无权参与任何公司的经营活动,更无权背着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股东进行本案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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