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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sunny8

[今日关注] 请大家看看这两份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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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 01:0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按法律规定在法庭辩论结束前可变更诉讼请求,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是另一法律关系,至于借款未到期恶意查封造成的损失因未反诉只能另行起诉了。
发表于 2021-1-1 09:5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茂名在线苹果版茂名在线APP | 来自广东
没兴趣。

发表于 2021-1-1 11:1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蜜吖 发表于 2020-12-31 22:45
师傅,收徒弟吗?[s:1015]

当然。{:62_1503:}
发表于 2021-1-1 11:4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这个判决违反了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五十二条  “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原审未合法传唤缺席判决,影响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

(二)追加新的诉讼当事人的;

(三)诉讼标的物灭失或者发生变化致使原诉讼请求无法实现的;

(四)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提出的反诉,无法通过另诉解决的 ”精神。
发表于 2021-1-1 11:4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学习无止境。艺多不压身。{:62_1502:}

发表于 2021-1-1 11:4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2932077 发表于 2021-1-1 01:03
按法律规定在法庭辩论结束前可变更诉讼请求,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是另一法律关系,至于借款未到期恶意查封 ...

法庭辩论了两年?
发表于 2021-1-1 11:5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四)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提出的反诉,无法通过另诉解决的 悲哀呀。手拿惊堂木的不大懂法理、法律。一身黑袍子,怎么让人想到了巴黎修女。
发表于 2021-1-1 12:2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本院认为,在本案整个诉讼过程中,上诉人良基公司一直系要求被上诉人日轮公司返还1258万元及相应利息,其基本的诉讼请求并未发生过变更,良基公司只是对该1258万元款项的法律关系性质、即属于不当得利或是借款存在异议。最终在本案一审程序中,良基公司认可且变更为以借款作为基础法律关系来主张其诉请。而良基公司对其诉讼主张所作出的相关变更,一方面是经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对此法律关系进行的释明及认定,另一方面,良基公司提出变更是在第一审程序法庭辩论终结前。”????二审移花接木、偷换概念、混淆视听。在黄浦区法院原告坚持不变更诉讼请求,黄浦区就应该驳回起诉;黄浦区已经违法。案件移送茂南区法院,原告在原审一审法官多次询问原告是否变更诉讼请求?原告仍然坚持本案是不当得利案由来诉讼,原审一审理所当然驳回起诉。为什么原告不变更诉讼请求?因为当时借款未到期,如果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则得到的是驳回全部诉讼请求。终审法官凭什么认定“良基公司提出变更是在第一审程序法庭辩论终结前。”原来他们说的是指定审理一审的辩论结束前,这是典型的移花接木。难道前面打了两年的官司都不是事。因为这个时候借款已经逾期了。如果允许原告此时变更诉讼请求对被告显失公平,请问:1、被告没有使用到借款凭什么支付400万利息|?这些利息是不是用于勾兑了?2、被告始终表示借款合同到期会返还本金和利息,原告违约起诉却要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法理何在?3、原告起诉没有借款合同原件,公章是违法后刻,等等前因为什么终审法院视而不见?这显然不是一个法律水平低能够解释的。
发表于 2021-1-1 12:4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需要强调的是,原告在黄浦区法院被告知本案是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知道将败诉,马上又提起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冻结了被告同一笔借款资金,这就是典型的恶意诉讼。终审法官为什么不考虑?难道终审法官根本没有看过案件材料。终审法官如果真是如此,岂不是草菅人命。必须追究枉法裁判的责任。
发表于 2021-1-1 13:0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2932077 发表于 2021-1-1 01:03
按法律规定在法庭辩论结束前可变更诉讼请求,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是另一法律关系,至于借款未到期恶意查封 ...

本案关键是原审二审裁定指定审理就已经错误。不当得利与民间借贷合同是两个性质截然不同的基础法律关系,不能合并。
发表于 2021-1-1 20:0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如前所述,在一审中,双方均已认可涉案款项属借贷关系,并同意以日轮公司提交的《借款合同》作为本案审理依据。则按照该合同的约定,------"终审判决这里故意偷换概念,“在一审中”应该是指定一审;那么原审一审的认定是什么?原审一审的辩论是街坊吵架?”如前所述,在一审中,双方均已认可涉案款项属借贷关系,并同意以日轮公司提交的《借款合同》作为本案审理依据。“应该在判决书明确”如前所述,在指定一审[/b]中,双方均已认可涉案款项属借贷关系,并同意以日轮公司提交的《借款合同》作为本案审理依据。”
发表于 2021-1-1 20:0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另外,在二审期间,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为台湾人吴X彦,法庭明明知道这一变更,为什么在判决书依然将被告法定代表人列明是孙X杰。可见判决书是草率、不负责任的。
发表于 2021-1-1 20:5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如前所述,在一审中,双方均已认可涉案款项属借贷关系,并同意以日轮公司提交的《借款合同》作为本案审理依据。则按照该合同的约定,------"请问,终审法院凭什么说指定一审期间被告方同意以日轮公司提交的《借款合同》作为本案审理依据?事实是,被告一直要求原告提交借款合同原件,原告根本没有提交
发表于 2021-1-1 20:5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终审法官为什么不想一想原告为什么没有借款合同原件?是*智吗?
发表于 2021-1-1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2018)粤0902民初3720号案诉讼中,日轮公司提交的一份签订日期为2018年4月2日的《借款合同》,当中良基公司作为甲方(出借方)、日轮公司作为乙方(借款方),主要约定:甲方出借给乙方130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处转款之日起为期一年,借款利率为年利率12%,到期还本付息。合同盖有良基公司和日轮公司的公章。良基公司于2018年4月12日向日轮公司转账了290万元。同年4月17日,良基公司分三次分别向日轮公司转账了500万元、20万元、500万元。以上共计转账1310万元。日轮公司于2018年4月的12日、13日、16日共转回了52万元给良基公司。在诉讼中,日轮公司一直主张良基公司转账给其的1310万元属于良基公司出借给其的借款。在一审庭审中,良基公司认可该份《借款合同》,其也将该合同作为证据要求日轮公司返还经扣减后尚欠的1258万元及相应利息。既然终审法院指定一审不是包括(2018)粤0902民初3720号案诉讼,为什么要引用(2018)粤0902民初3720号案诉讼查明的事实?如果可以引用(2018)粤0902民初3720号案诉讼的裁定书内容,为什么对(2018)粤0902民初3720号案诉讼查明的其他事实讳莫如深,只字不提,这不是断章取义,取其所需?滥用自由裁量权又是什么?如果终审法院可以引用(2018)粤0902民初3720号案诉讼的庭审查明事实,(2018)粤0902民初3720号案诉讼已经作出裁判,又怎么说原告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变更诉讼请求,(2018)粤0902民初3720号案裁定书没有经过法庭辩论阶段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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