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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住房建设事务中心的张某在处理名雅花园物业交接问题上存在行政乱作为问题。
具体表现在5月份接到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政府官渡街道办事处向其反映的名雅花园业主委员会请求协助办理物业撤场事宜时,竟然同意原物业公司长华物业以收齐业主原来的物业欠费作为撤场条件,建议由政府部门主持建立一个银行账号,并与长华物业约定欠费收回比例,待业主的物业欠费收回一定比例后,原物业公司长华物业才会退场。
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业主大会按照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程序作出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后,业主委员会请求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物业费主张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拖欠物业费的业主另行主张权利。”明确规定了长华物业应当向拖欠物业费的业主另行主张其权利,而不是以此为由拒绝撤场。
2、依据《茂名市物业管理办法(试行)》“第六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物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城管执法部门,按《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处理:(一)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后,原物业服务企业不按规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及《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一)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后,原物业服务企业不按规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责令限期退出;逾期拒不退出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颁发其资质证书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
张某本应该按照《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依法对长华物业责令其限期退出;逾期拒不退出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资质证书,但是其竟然有法不依,还同意原物业公司长华物业以收齐业主原来的物业欠费作为撤场条件,造成长华物业至今仍非法侵占着名雅花园的物业设施,造成名雅花园无法正常更换物业,给小区业主带来各种不可预测之风险。张某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公然违反《茂名市物业管理办法(试行)》第六十一条以及《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明确规定。因此本人依据《茂名市物业管理办法(试行)》“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茂名市住房建设事务中心的张某依法进行投诉。
补充内容 (2022-6-7 23:39):
邻居们说,张Y是茂名市住建局下属的事务中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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