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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妥善解决留用地历史遗留问题。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征收土地留用地历史遗留问题进行全面清理,建立管理台账,制定工作计划,保障用地规模指标,采取货币折算、物业置换、留用地指标返租等多种途径落实留用地安置,确保在2017年底前全面解决留用地历史遗留问题。
(十二)加强对留用地安置不到位的惩戒处理。省国土资源厅要加强对留用地安置工作的监督管理,对留用地安置不到位情况较为严重的县(市、区),除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用地、保障性安居工程、环保、救灾等涉及民生的急需建设项目用地以及留用地外,按规定暂停受理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申请,直至落实留用地安置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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