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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邓宇、陈丽、陈雪坤、陈
洪彬住宅楼施工许可证的询问
高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本人现在向贵局询问关于邓宇、陈丽、陈雪坤、陈洪彬住宅楼施工许可证延期等事项。此事关系法律公正,望贵局不忘初心,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对中国公民作出解释。
邓宇、陈丽、陈雪坤、陈洪彬住宅楼的施工许可证(编号:440981B20130923161)的取得日期为2013年9月23日,上盖“高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该证右方,列明了“注意事项”,其中第四条规定“本证自核发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者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该证注意事项上方有手写“同意延期到2019年6月30日止”,日期为2019年1月29日,加盖“高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股”印章。
本人请问贵局,从2013年9月23日起至2019年1月29日,邓宇、陈丽、陈雪坤、陈洪彬住宅楼到底是延期了多少次,分别适用什么法律规定?
《建筑法》第七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第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亦重申了上述规定。
习总书记和党中央自十八大以来反复强调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原则,贵局和贵局建设工程股必须依法行政。
另外,贵局坚持对该工程毫不知情,但单纯从施工许可证也可以看出,贵局建设工程股在2019年1月29日盖公章批准延期,该工程在2019年2月开始施工,这个还能说不知情?难道贵局是不知情地盖了印章吗?又难道是贵局工作人员擅自盗窃公章?
种种乱象实在令人疑惑,作为公民希望听到贵局合理解释。
高州市民:梁凤珍、李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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