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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29 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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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广东
从首页看出,楼主认为单车人是违反了路权原则,司机是按照机动车道行驶,所以交警以司机未安全文明驾驶导致事故发生判断司机全责,是冤枉的,是适用法律错误。究竟是不是这样呢?
我认为,道路交通首先要交通参与者树立安全观念,无论是谁,都要避免事故发生,安全至上,这是首要的,我想也是大家认可的。出了事故,交警也会依据这条原则,去查找责任,也就是谁的交通行为导致了事故发生。
那么,怎么理解《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首先,每个交通参与者在参与交通运行时,都有自己的操作习惯,一些习惯存在着危害交通安全的隐患,而法律不可能列举在参与交通时可能出现的所有行为。其次,再完善的法律也难以对全部交通行为做出无遗漏的规定。在法律实施后,社会上会出现新的事物参与到道路交通运行中,这些新事物也许存在危害交通安全的隐患。适用合理操作原则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应着重考虑“虽未违法,但存在交通过错”的行为。
所以基于安全第一的原则,交通参与者在参与交通运行时,为了保证交通安全,应主动杜绝一些法律法规未禁止,但有可能存在危险隐患的行为。如果实施了上述行为且造成了交通事故,应负事故责任。
本案例中,汽车司机与单车人同向行驶,且汽车在后单车在前,司机是绝对有机会和有时间观察到单车人(和突然窜出无法预料情形不同),并能够主动采取防范事故措施的,也就是保障交通安全的主要责任者。这时候,司机的路权原则应该放在第二位,也就是说,不能因为汽车在机动车道上就可以罔顾非机动车和行人,司机只要在机动车道上就可以闭着眼睛开,撞了白撞。如果是这样,那岂不是乱套了?因为自己精神恍惚或者玩手机在机动车道上撞了人就不用负责了?这是不可能的。就算是单车人在机动车道内行驶,作为有机会和有时间观察的汽车司机,也应该承担保障主动安全的责任,采取措施保持距离避让,避免发生事故。
这起事故,无非就是司机没有负起主动安全的责任,存在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过错,应承担事故的直接责任和全部责任。因此本案中,交警的判责以及依据,我觉得并无不妥。
从首页楼主的描述可以看出楼主的观念,就在于路权优先,认为我在机动车道内行驶,无论什么情况下都是对的。而没有考虑到安全第一的交通安全原则,没有考虑和担负自己作为汽车强势者应负的安全责任,造成了老人死亡。因此,不客气地说,无论你怎么强词夺理,主责还是逃不掉的,基于人道主义,全责也并不为过。告状?还是算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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