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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关注] 茂名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胡乱判决事故认定书,当事人遭遇索赔50万元面临3年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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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28 20:3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茂名在线安卓版茂名在线APP | 来自广东
风起云淡 发表于 2020-7-28 15:07
说得轻松,普通家庭有几家可以拿得出50万的,听说车主上有中风的老母亲卧病在床需要请人照顾,下有4个孩子 ...

人家无辜被你撞死了就不可怜吗?
发表于 2020-7-28 20:5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茂名在线安卓版茂名在线APP | 来自广东
不知肇事者有没有向死家属道歉过没有,我看应该不会有,因为他的语气太强大了,话茂名有黑*会的存在,你这是在打我们美丽海滨茂名市几万公安干警的脸,希望有公安战线的同志看到这篇文章,应该站出来向这位乱发贴的高人实行法律的行动。
发表于 2020-7-28 21:3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茂名在线安卓版茂名在线APP | 来自广东
把人撞到挡风玻璃翻滚到车后,撞死人还推卸责任,还诬告警察,呵呵!恭喜你,洗干净屁股得嗲{:1_973:}
发表于 2020-7-28 21:3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茂名在线安卓版茂名在线APP | 来自广东
挡风玻璃撞成这样,你多有理都是违章超速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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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7-28 21:4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茂名在线安卓版茂名在线APP | 来自广东
最新消息来了,省公安厅已经督办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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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28 22:0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茂名在线安卓版茂名在线APP | 来自广东
机动车高速行驶,后视镜把人带离自行车,撞在挡风玻璃上,人翻滚到车后,自行车自然侧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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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28 22:0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茂名在线安卓版茂名在线APP | 来自广东
这种消息对你来讲不是好消息,只是拖延时间,到最后都会有不好的结果,因为事实并不是有后台就能改变的。
发表于 2020-7-28 22:2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茂名在线安卓版茂名在线APP | 来自广东
是头部磕到挡风玻璃上,自行车主当场脑溢血,高速反弹侧身飞出去,头部朝非机动车道,横倒在地上
发表于 2020-7-28 22:5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茂名在线安卓版茂名在线APP | 来自广东
大四喜装饰老裁 发表于 2020-7-28 21:47
最新消息来了,省公安厅已经督办此案!

没文化真可怕?督办是法律尊重你的权利,而不是你翻案了。但你并不尊重法律给他人生命的权利。你看多少老司机骂你就知道了。
发表于 2020-7-28 23:0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茂名在线安卓版茂名在线APP | 来自广东
希望最后两个家庭握手言和
发表于 2020-7-28 23:0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茂名在线安卓版茂名在线APP | 来自广东
随心而行 发表于 2020-7-28 14:38
意外就是意外,意外谁都不想发生,留条路给人走走

那死去的人呢?肇事者上有老母下有小孩就可以免责?这不是理由吧?意外谁都不想,但出了意外特别是人命,应积极赔付并诚恳请求原谅,而不是托关系,造论,想逼死者家属放弃追讨。肇事司机很黑人憎,自己不知道吗?你们这种态度,死者家属不原谅你们要求你们坐监一点不为过!马路杀手加无人性!如果网友不骂你们就真的道德沦丧了!
发表于 2020-7-28 23:0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茂名在线安卓版茂名在线APP | 来自广东
风起云淡 发表于 2020-7-28 15:07
说得轻松,普通家庭有几家可以拿得出50万的,听说车主上有中风的老母亲卧病在床需要请人照顾,下有4个孩子 ...

女司机杀手无奈
发表于 2020-7-28 23:1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茂名在线安卓版茂名在线APP | 来自广东
楼猪非常无耻!
发表于 2020-7-28 23:2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茂名在线安卓版茂名在线APP | 来自广东
法律文盲,真可怕!
发表于 2020-7-29 00:1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从首页看出,楼主认为单车人是违反了路权原则,司机是按照机动车道行驶,所以交警以司机未安全文明驾驶导致事故发生判断司机全责,是冤枉的,是适用法律错误。究竟是不是这样呢?

    我认为,道路交通首先要交通参与者树立安全观念,无论是谁,都要避免事故发生,安全至上,这是首要的,我想也是大家认可的。出了事故,交警也会依据这条原则,去查找责任,也就是谁的交通行为导致了事故发生。

      那么,怎么理解《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首先,每个交通参与者在参与交通运行时,都有自己的操作习惯,一些习惯存在着危害交通安全的隐患,而法律不可能列举在参与交通时可能出现的所有行为。其次,再完善的法律也难以对全部交通行为做出无遗漏的规定。在法律实施后,社会上会出现新的事物参与到道路交通运行中,这些新事物也许存在危害交通安全的隐患。适用合理操作原则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应着重考虑“虽未违法,但存在交通过错”的行为。


     所以基于安全第一的原则,交通参与者在参与交通运行时,为了保证交通安全,应主动杜绝一些法律法规未禁止,但有可能存在危险隐患的行为。如果实施了上述行为且造成了交通事故,应负事故责任。


    本案例中,汽车司机与单车人同向行驶,且汽车在后单车在前,司机是绝对有机会和有时间观察到单车人(和突然窜出无法预料情形不同),并能够主动采取防范事故措施的,也就是保障交通安全的主要责任者。这时候,司机的路权原则应该放在第二位,也就是说,不能因为汽车在机动车道上就可以罔顾非机动车和行人,司机只要在机动车道上就可以闭着眼睛开,撞了白撞。如果是这样,那岂不是乱套了?因为自己精神恍惚或者玩手机在机动车道上撞了人就不用负责了?这是不可能的。就算是单车人在机动车道内行驶,作为有机会和有时间观察的汽车司机,也应该承担保障主动安全的责任,采取措施保持距离避让,避免发生事故。



      这起事故,无非就是司机没有负起主动安全的责任,存在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过错,应承担事故的直接责任和全部责任。因此本案中,交警的判责以及依据,我觉得并无不妥。


     从首页楼主的描述可以看出楼主的观念,就在于路权优先,认为我在机动车道内行驶,无论什么情况下都是对的。而没有考虑到安全第一的交通安全原则,没有考虑和担负自己作为汽车强势者应负的安全责任,造成了老人死亡。因此,不客气地说,无论你怎么强词夺理,主责还是逃不掉的,基于人道主义,全责也并不为过。告状?还是算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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