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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19日10时14分许,范某某驾驶粤KYW766小车与骑单车人郑某某于S291省道隔坑路段地磅处发生碰撞,郑某某重伤医治无效身故。
7月14日,茂名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440902120200000077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 “范某某驾驶小型轿车沿291省道市区往袂花方向行驶,行至291省道袂花镇37km+700m处地磅门口路段时,碰撞前方同向骑自行车的郑某某,造成郑某某受伤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两车损坏的道路交能事故。”事故分析:范某某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下通行,是造成事故的全部过错原因;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 “范某某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郑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经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共分八章,一百二十四条;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440902120200000077号》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范某某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下通行,是造成事故的全部过错原因;”严重侵犯范某某在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 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机动车道和人行道,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权利。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440902120200000077号》已认定现场道路情况为“双向四车道,中间有隔离带,边缘有非机动车道”却不说明事故双方是否已经遵守相关法律的情况,免去描术郑某某在事故中的行为,认定“范某某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下通行,是造成事故的全部过错原因;”认定书适用法律也是断章取义,是违法认定。从 “范某某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法律依据未明确事故中范某某是否已“遵守道路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从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440902120200000077号》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一个罔顾事实、违法的判决!
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440902120200000077号》认定,出了事故就是“未确保安全下通行”。未出交通事故就是确保安全下通行了,以后交通事故就由交警说了算了,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一百二十四条来做什么;以后还有什么公平公证可言。
交警同志,请问你们把这些问题搞清楚了吗,还是你们跟本就不想我们清楚? 1、轿车碰撞了单车的什么位置,单车损坏是否符合案情?
2、轿车什么位置碰撞了单车,轿车损坏是否符合案情?
3、轿车什么位置碰撞了死者。死者除了头部外还有什么位置被碰撞了?
4、死者头部为什么会被碰撞?为什么是挡风玻璃碰撞死者头部?
5、事故现场,事故发生在单车位置、死者位置还是轿车位置?
6、事故现场,死者和单车都在轿车车轮正后方,轿车为什么没有辗压到死者和单车?
7、事故发生在机动车道还是非机动车道?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440902120200000077号》交通事故认定书: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440902120200000077号》交通事故认定书:
机动车粤KYW766:车辆前挡风玻璃右侧靠倒后镜上方破裂;右侧倒后镜呈收折状态,未损坏,无蹭刮痕迹;其它车 ...
机动车粤KYW766:车辆右侧钣金及油漆完好无损;
单车侧翻在机动车后方约3米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交界处,单车与道路成90度方向,单车头向非机动车道,单车 ...
郑某某头部左后方大出血,左侧耳部大出血,鼻孔出血,身体其它部位未见损伤,衣服干净,无破损,其它部位并 ...
郑某某翻仰在机动车后方2米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交界处,郑某某与道路成90度方向,头向非机动车道单车,上 ...
事故单车:车辆无损坏,型态正常;与KYW766车辆同向行使左侧后轮轴及骑行座椅处有坠地水泥灰蹭刮痕迹;车辆 ...
本次交通事故现场情况:
补充内容 (2020-7-29 00:53):
楼主在下方回复栏有一个事故现场视频,不知道有多少网友看过;有没有发现我们的事发现场地面都决点什么呢?
补充内容 (2020-7-29 00:57):
我们来给交警找点刺吧!
补充内容 (2020-7-29 00:59):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条 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
补充内容 (2020-7-29 01:00):
是不是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也有点责任?
补充内容 (2020-7-29 01:0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前款情形,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应当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
补充内容 (2020-7-29 01:03):
是不是交警部门也有点责任?
补充内容 (2020-7-29 01:1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 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设置或者应当及时变更交通信号灯、交...
补充内容 (2020-7-29 01:13):
......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及时变更,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补充内容 (2020-7-29 01:16):
这个相关单位,交警部门是否要查明呢!
补充内容 (2020-7-29 07:22):
警察同志,现场一条标志线都没有,范某某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你们的依据是什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