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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28 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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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广东
张鸿飞三次改变87万元借款事实,起诉的理由是:李土桂、叶国亮两被告经商需要资金周转向其借款87万元。李土桂抗辩未收到出借款,请按法律规定提供出借款交付证据,张鸿飞无法提供证据后便陈述是:2006年、2007年、2008年、2010年四次借款的结算,被二审明确指出若87万元《借据》为结算案由错误应驳回起诉。重审时为应对二审指令张鸿飞又陈述为:87万元《借据》其中67万元是四次借款结算,20万元是写借据当天付现金。张鸿飞怎陈述法官便怎认定,可见原茂名市法援处主任李某的能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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