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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2932077

[今日关注] 茂名中院枉法裁判,87万元勒索款成合法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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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2 12:4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都过了几年不报警,反正我是不信
 楼主| 发表于 2018-6-2 13:2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本案是民事案,对87万元《借据》是否胁迫所签,报未报案不是本案庭审争议焦点,本案庭审争议焦点是87万元出借款是否实际交付。不管《借据》是胁迫签或者自愿签只是借贷关系的一个方面,与出借款是否实际交付无关系。
发表于 2018-6-2 15:0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楼主就是个搞事情的。。我觉得不怨,老婆对你这样,可见你人不行
 楼主| 发表于 2018-6-2 17:5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判决书第19页:“综上所述,张鸿飞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明显大于李土桂,本院有理由确信张鸿飞的主张具有高度可能性,故此,对张鸿飞诉请李土桂偿还借款本金87万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审判长庞健军对成文的、明确的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有关适用法律规定不执行,而用“高度可能性”判案,冤假错案就出自违背事实和违背法律的行为。
发表于 2018-6-2 19:2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你好,加油,没一年半载是不行。加油,和垃圾,亲戚官B,战斗到底。

做好长期斗争工作。我们支持你。  有需要拨打中央巡视组电话,反贪局,腐败,利用,和封建时代无区别。
 楼主| 发表于 2018-6-6 22:4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发表于 2018-6-7 02:4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厉害咯
 楼主| 发表于 2018-6-7 10:5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六)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涉嫌下例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6  徇私情、私利,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证据予以采信,或者故意对应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或者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
发表于 2018-6-7 11:0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2007年5月10日借的16万元,2007年12月共还本息18万元,已还清。

还清了还给借到87万,太狠 了
 楼主| 发表于 2018-6-8 10:5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必须追责规定:其他故意违背法定程序、证据规则和法律明确规定违法审判的。
 楼主| 发表于 2018-6-9 10:1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枉法裁判”的法官被判刑,人民看到了国家惩治司法腐败的决心和希望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8年03月04日


      2018年2月9日,前法官,原辽源中院民三庭庭长王成忠被法院以民事枉法裁判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消息一出立马牵动了全国法官乃至整个司法界的神经,也让全国人民通过该案的处理看到了政府对惩治司法腐败的决心和希望,因为这么多年来,许多比这严重的多的冤假错案被平反后,鲜有听说法官被追责的,更不用说被判刑,对此广州刑事辩护律师黄利红认为,王成忠被追责,这反应了一个信号---国家严惩司法腐败的信号。

      据检察机关的指控:在(2017)吉04民终426号合同纠纷的二审中,存在案外人有可能利用涉案合同进行欺诈活动、案件审判中存在院领导及同事过问、涉案合同存在60万元价款与600万元两份不同合同、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涉案合同价值不到200万,二审判决却采信600万元价款、二审法院没有依职权委托鉴定、依职权调查取证等等诸多问题,王成忠构成枉法裁判,应当依法追责。

      王成忠在法庭上辩称:一、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有人提供证据。如果没有提供新证据的,依法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二审中,上诉人主张价值六十万,除了提供了一份自己鉴定的报告外,双方并没有任何证据。他并没有向人民法院申请去进行鉴定,而是自行委托的,这个不合法的,当然也就认定为不是新证据,他也就没有证明力。二、从常理上讲,买的没有卖的精,上诉人主张的40、50块钱一亩的价格不太符合常理。三、虽然上诉人提交的自行委托的鉴定意见没有证明力,但说明上诉人是认可鉴定意见的,鉴定意见虽然不到200万(编者注:鉴定为1872615元),远远高于60万元的价格,法院采用60万元更不合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成忠身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民事审判活动中徇私情,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故意违反法定程序,作出枉法裁判,侵犯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秩序,其行为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应当以民事枉法裁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成忠系初犯、偶犯,在侦查阶段其书写了“悔过书”及供认了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综上情节本应对其从宽、从轻处罚,但其当庭翻供,且翻供的内容与事实不符,翻供的理由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及本人尚未悔悟其枉法行为在社会上已造成极坏影响,故对其酌情处罚。综合被告人王成忠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手段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成忠犯民事枉法裁判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本案宣判后,王成忠不服,提起上诉。

附:刑事判决书

提交
 楼主| 发表于 2018-6-10 11:3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一个民案,绊倒两名法官
南方周末
05-24 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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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16日上午,王成忠民事枉法裁判案在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中国庭审公开网录像截图/图)

一方当事人在法院工作的亲属找人协调,原本分给其他法官的案子被转给王成忠。

这桩民事案件,触发了三个刑案,王成忠和一审主审法官均被控民事枉法裁判罪。

管教来提人时,王成忠正在看守所里劳动,来不及套上外裤就急忙往外走——他以为自己马上就能重获自由。

2018年2月9日,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王成忠犯民事枉法裁判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法槌落下,王成忠头脑一片空白。

此时离春节不足一周。

48岁的王成忠原为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由他二审主审的一桩民事合同纠纷案,触发了三个刑案:一审、二审主审法官均被控民事枉法裁判罪,一名当事人的“代理人”被判诈骗罪。
 楼主| 发表于 2018-6-11 10:4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对法官枉法裁判追责现已改变过往只查到法官贪腐受贿才追责现状,法官受贿是隐性的,行贿、受贿两者形成利益琏,要查到法官受贿而枉法裁判的证据非常困难。根据法官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进行追责,违法证据就摆在案件审判过程和判决书上。枉法裁判是行为罪,只要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便犯罪,与判决是否生效,是否错案,是否造成损失不是主要关系。法官沒有利益关系不可能作枉法裁判,对法官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追责,倒逼法官不敢收受利益,从而促进司法公正。
 楼主| 发表于 2018-6-12 10:5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庞健军审判长违背事实,应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
   李土桂向本审法庭提交了2006年、2007年向叶国亮、张鸿飞两合伙人借款四次已全部还清的银行记录及转帐凭证,并提交2007年5月10日借款16万元及2009年7月20日签的50万元借据两份证据。李土桂提交的新证据与张鸿飞起诉时提交的87万元借据,一审庭审中提交的33.9万元借据,按借据时间先后排序为:16万元—33.9万元—50万元—87万元。按借据期间及利率计算为:33.9万元借据是以16元为基数计算出来(16+16 * 6% * 18.66个月),50万元借据是以33.9万元为基数算出来(33.9+33.9 * 6% * 8个月),87万元借据是以50万元为基数计算出来(50+50 * 6% * 12.5个月)。从16万元借款计算为87万元《借据》,计算期总数为39个月又5天,与2007年5月10日借款16万元到写87万元《借据》的2010年9月21日止时间是39个月又9天,计算期间和实际时间一致。以上证据足以证明87万元《借据》的形成是以16万元借款为基数分三步计算出来,从时间、利率、计算方式形成了确实充份的证据链,并非张鸿飞陈述的87万元《借据》其中67万元是分四次往来结算,20万元是写借据当天付现金。审判长庞健军对书证并形成确实充份证据链的证据不予采信,却采信张鸿飞未提供任何证据来佐证并三次改变《借据》形成事实的陈述。
 楼主| 发表于 2018-6-13 10:5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庞健军审判长违背事实,应认定的事实不予认定
    庭审后张鸿飞未按审判长指令提交67万元四次往来结算的证据,对20万元现金交付除陈述外,未提供相关证据佐证。按规定审判法官必须对庭审争议焦点的事实作出认定,认定的依据便是庭审中调查的证据,但判决未依据庭审争议焦点调查的证据对87万元借款是否实际履行的事实作出认定。判决內容与庭审內容大相径庭,完全脱离庭审争议焦点审查的內容,并故意不把本审争议焦点“该款是否实际履行?” 写入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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