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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4 1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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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广东
茂南区人民法院院长梁旭有对该案插手干预及直接枉法裁判
梁郁有院长操控的审委会故意违背事实。本案重审2016年4月27日开庭,合议庭归纳本案庭审争议焦点为:“一、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本案借款是否实际交付?”并指令原告张鸿飞三个工作日內提交87万元借款实际交付证据,但张鸿飞未按指令提交87万元借款实际交付证据。民间借贷属实践性合同,只有借款人实际收到出借人支付的借款后,借贷关系才存在。案件开庭审理的目的就是查明案件争议的事实,对案件事实是否存在必须由审判法官对庭审争议焦点事实作出认定,认定的依据就是证据。本判决未按茂名中院二审指导意见查证87万元借款实际交付事实,未对张鸿飞不按指令提交87万元借款实际交付证据举证不能作出认定,亦未对庭审争议焦点:“本案借款是否实际交付?”事实作出认定。张鸿飞对87万元借款实际交付证据举证不能应承担不利后果,法院应根据庭审调查的证据按法律规定对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的事实作出认定。但梁旭有院长办关系案故意不予认定,并故意在借贷合意《借据》这一方面用“常理”、“可能性”、“ 优势证据” 主观臆断来认定87万元借贷事实已发生,混淆“借贷合意” 和“借贷事实” 这两个概念。对应当查证借贷事实的银行转帐、提现金凭证等这一方面实际资金交付证据只字不提。作出判决的內容与庭审争议焦点审查内容大相径庭,完全脱离庭审争议焦点审查的“本案借款是否实际交付” 的主线內容,梁旭有院长故意违背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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