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微信登录,快人一步

扫码登录更安全

登录 | 注册帐号 | 找回密码

茂名论坛

  • 关注抖音号
  • 关注公众号
  • 下载APP
  • 扫码关注抖音号
  • 扫码关注公众号
  • 扫码关注APP
快捷导航
楼主: 2932077

[今日关注] 茂名中院枉法裁判,87万元勒索款成合法借贷

[复制链接]
 楼主| 发表于 2018-7-10 11:2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该案在原茂名市法援处主任李某法院人脉关系下的黑幕
    2014年11月18日该案第二次开庭。庭审快结束时,审判长梁准以庭长要主持调解并要当事人到庭长办公室进行调解。但张鸿飞代理人和冒充书记员杨志新却在审判庭删改笔录20多分钟,笔录删改完后拿到庭长办公室让庭长李钦明全部过目后,所谓调解也就结束,这才开始签笔录。因沒有经验过后才知道这是这个窝案其中设的一个局。
发表于 2018-7-10 14:4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为何那么容易就签名,强迫都不报警?难以置信
发表于 2018-7-10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发论坛乱喷给大家看热闹而已,有用吗?都走司法流程了,有问题还是再次诉讼啦,法院也是依照你们的证据判的,你证据力度不足造成法院错判,也是你的责任。
 楼主| 发表于 2018-7-11 14:4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茂南区人民法院院长梁旭有对该案插手干预及直接枉法裁判
    本案第一次上诉由茂名中院民四庭受理,庭审争议焦点为:“87万元借款是否实际有资金交付”。庭审中审判法官明确:一审判决认定87万元是结算出来的与立案的事实不符,案由不同。若87万元借款借贷关系成立,出借人应提供出借款交付证据,法院必须查证借款实际发生事实。民四庭将该案发回重审。
    该案在茂名中院二审期间,时任信宜市人民法院院长的梁旭有曾找民四庭庭长及审判长为被上诉人张鸿飞说情,但被拒绝。
 楼主| 发表于 2018-7-12 13:2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茂南区人民法院院长梁旭有对该案插手干预及直接枉法裁判
    本案发回重审后继续是茂南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审理,因该案全法院上下都知道权力干预复杂,所以三換审判长,最后由陈玲法官任审判长,原审判长陈文锋改任承办法官。2016年4月27日开庭审理,因茂名市中院发回重审指导意见非常明确,庭审基本按二审指导意见审理。明确本案重审争议焦点为:“一、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本案借款是否实际交付?”并指令原告张鸿飞三个工作日内提交87万元借款实际交付证据。但庭审过后未见张鸿飞按指令提交任何证据,亦未再开庭。本案并不是疑难复杂案件,原因是梁旭有知道自已将換岗到茂南区人民法院当院长,与民三庭有关人员串通将该案拖着不作出判决。直等8个月梁旭有从信宜市人民法院換岗到茂南区人民法院当院长后,违背谁审理谁判决的原则,滥用权力将该案提审委由其主持的审委会决定。2016年11月30日作出判决,梁旭有院长主持的判决非常彻底,叶国亮由借款人和被告变成中介人和证人,87万元借款及利息由李土桂全部偿还,连张鸿飞高息利滚利计算的257万元起诉费27402元都要李土桂全部承担。
 楼主| 发表于 2018-7-13 13:2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茂南区人民法院院长梁旭有对该案插手干预及直接枉法裁判
    2017年3月6日上午9点钟,在茂南区人民法院信访接待室,由院长梁旭有主持对本案重审判决疑问解释。梁旭有院长陈述:本案茂名市中院二审时,我沒有找过庭长说情,虽然陈朝通审判长是从信宜市法院调到茂名市中院也未找过他,我在中院开会时对中院民四庭提了很多意见,很多案件不是查清事实去维持或改判而都是发回重审。我与张鸿飞虽同是高州人但不是同学关系,张鸿飞比我小二岁半,其低我一年级,在高州法院时与张鸿飞认识,当时张鸿飞在建行搞信贷,后来下海经商赚了很多钱。我沒有插手该案审理,因时间长原告及代理人催促,我只要求合议庭公正审案。开审委会时因时间很仓促,我提了一个为你好的意见,沒有证据证明你俩是夫妻关系,你老婆不能作为共同债务人。
 楼主| 发表于 2018-7-14 19:1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茂南区人民法院院长梁旭有对该案插手干预及直接枉法裁判
    梁郁有院长操控的审委会故意违背事实。本案重审2016年4月27日开庭,合议庭归纳本案庭审争议焦点为:“一、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本案借款是否实际交付?”并指令原告张鸿飞三个工作日內提交87万元借款实际交付证据,但张鸿飞未按指令提交87万元借款实际交付证据。民间借贷属实践性合同,只有借款人实际收到出借人支付的借款后,借贷关系才存在。案件开庭审理的目的就是查明案件争议的事实,对案件事实是否存在必须由审判法官对庭审争议焦点事实作出认定,认定的依据就是证据。本判决未按茂名中院二审指导意见查证87万元借款实际交付事实,未对张鸿飞不按指令提交87万元借款实际交付证据举证不能作出认定,亦未对庭审争议焦点:“本案借款是否实际交付?”事实作出认定。张鸿飞对87万元借款实际交付证据举证不能应承担不利后果,法院应根据庭审调查的证据按法律规定对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的事实作出认定。但梁旭有院长办关系案故意不予认定,并故意在借贷合意《借据》这一方面用“常理”、“可能性”、“ 优势证据” 主观臆断来认定87万元借贷事实已发生,混淆“借贷合意” 和“借贷事实” 这两个概念。对应当查证借贷事实的银行转帐、提现金凭证等这一方面实际资金交付证据只字不提。作出判决的內容与庭审争议焦点审查内容大相径庭,完全脱离庭审争议焦点审查的“本案借款是否实际交付” 的主线內容,梁旭有院长故意违背事实。
 楼主| 发表于 2018-7-15 14:4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茂南区人民法院院长梁旭有对该案插手干预及直接枉法裁判
    梁郁有院长操控的审委会故意违背事实。庭审争议焦点:“二、被告叶国亮是否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作为张鸿飞用苦肉计起诉的被告叶国亮与控告人李土桂同样在33.9万元借据,50万元借据,87万元    借据同时作为借款人签字捺手印。叶国亮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既然不是张鸿飞合伙人也不是李土桂共同借款人,叶国亮共签三张170.9万元借据做债务人目的是什么?叶国亮在一审提交了做借款人的答辩:“我之所以作为借款人签字认可,一是李土桂之前有宗土地纠纷案件,要求我帮他借款作于打官司,并承诺事成后给予我300平方米的土地作为报酬。二是张鸿飞要求我作为共同借款人。所以,我基于巨大的利益诱惑,才在借据上签名的”【(2014)茂南法民三初字第577号判决书第3页】。 这是叶国亮为隐瞒其与张鸿飞为谋财采用苦肉计合伙勒索87万元作的假证。在张鸿飞、叶国亮未提供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为掩盖张鸿飞、叶国亮合伙勒索事实并达到其合伙谋财的目的,认定叶国亮由借款人和被告变成中介人和证人,梁旭有院长为办关系案故意违背事实。
 楼主| 发表于 2018-7-16 18:1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茂南区人民法院院长梁旭有对该案插手干预及直接枉法裁判
    梁郁有院长操控的审委会故意违背法律。法律明确规定出借人主张借款人归还借款,必须提供借贷合意(借据等)和借贷事实(银行凭证等)两方面的证据,借贷关系才成立。本案出借人张鸿飞只提供一张87万元《借据》孤证,未能提供87万元出借款实际交付银行凭证等有关的证据证明。本判决混淆“借贷合意” 和“借贷事实” 两方面的关系,未按法律规定查证87万元借款是否实际交付事实。梁旭有院长对成文的,明确的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有关适用法律不遵守,不执行,为办关系案故意违背法律。
 楼主| 发表于 2018-7-20 13:1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茂南区人民法院院长梁旭有对该案插手干预及直接枉法裁判
    梁郁有院长操控的审委会故意违背法律。判决书第5页:“对于第一个争议焦点,对于是否存在真实借贷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本案中,原告张鸿飞向本院提供由被告叶国亮书写(事实是张鸿飞书写,张鸿飞与叶国亮笔迹有天壤之别),并由被告李土桂、叶国亮亲笔签名并捺印指模的借据证实原、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必须具备借贷合意(借据等)和借贷事实(银行凭证等交付证据)两方面的证据同时存在,缺一不可。本判决引用的法律也明确规定:“出借人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张鸿飞只提供一张87万元《借据》孤证,未能提供证明借贷事实已发生的银行凭证等有关证据 ,本判决仅凭一张《借据》孤证认定借贷关系存在,梁旭有院长为办关系案故意曲解引用的法律。
 楼主| 发表于 2018-7-22 13:3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茂南区人民法院院长梁旭有对该案插手干预及直接枉法裁判
    梁郁有院长操控的审委会故意违背法律。判决书第6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本判决引用该法律明确规定,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人民法院就应当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实际发生。 本判决未按该法律规定查证张鸿飞87万元借款资金来源、款项交付渠道、银行有关凭证、交付方式、交易习惯、证人证言等来证实87万元借款是否实际发生。而是用“根据该借据载明的内容,该借据包含两个意思,一是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合意,二是被告确认收到原告的借款870000元”( 判决书第6页),“ 本案原告证据构成优势证据,足以证明原告张鸿飞已实际出借870000元给被告李土桂”( 判决书第7页), 用主观臆断来认定87万元借款已实际交付,混淆“借贷合意”和“借贷事实”两方面的关系。 梁旭有院长为办关系案故意曲解引用的法律。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帐号

本版积分规则

友情链接: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快速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