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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2932077

[今日关注] 茂名中院枉法裁判,87万元勒索款成合法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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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6-24 10:3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与黑恶权力的斗争 现实往往是网未破,魚先死了,案例举不胜举,留得青山在那怕沒柴烧。
 楼主| 发表于 2018-6-24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法官为一己私利违法犯罪,动搖社会稳定基石,在其身后的白骨和冤魂迟早会找其算帐。
 楼主| 发表于 2018-6-25 15:1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张鸿飞、叶国亮合伙胁迫勒索事实清楚
    2008年12月31日签的 33.9万元借据,2009年7月20日签的50万元借据,2010年9月21日签的87万元借据,张鸿飞未能按法律规定向法院提交任何一分钱出借资金交付证据,且陈述33.9万元借据,50万元借据已还清与87万元借据无关,但又自相矛盾地主张87万元借据是2006年、2007年、2008年、2010年五年四次借款的结算。既然2008年12月31曰借款33.9万元,2009年7月20日借款50万元都已还清,还会有2006年、2007年、2008年的借款未还吗。假若张鸿飞、叶国亮未依仗其茂名市公安局经侦支队长亲戚权威并效仿茂名李振刚勒案胁迫逼签手段,李土桂签这三张巨额借据真是脑入水了。
 楼主| 发表于 2018-6-26 10:4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张鸿飞、叶国亮合伙胁迫勒索事实清楚
    审判长庞健军以未报案为由认定李土桂签的87万元《借据》沒有胁迫事实,对胁迫事实的认定报不报案应不是唯一的证据,李嘉诚被张子強勒索10亿都选择不报案。若李土桂当时报案以张鸿飞的关系权势和手段可能成为87万元诈骗犯,首先会被羁押,在茂名并不是诡言耸听。有同时期的李振刚勒索案,被勒索人报案被李振刚勾结公安人员以报案人诈骗在全国通缉,逼得走投无路并被抓起来的前车之鉴。
发表于 2018-6-26 12:4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我觉得可以找一下广州这边的电视台报一下料咯,这种纠纷案,老百姓也会看。
发表于 2018-6-26 12:4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一于搞大一点,没人知道没有用
 楼主| 发表于 2018-6-27 15:4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张鸿飞、叶国亮合伙胁迫勒索事实清楚
       张鸿飞、叶国亮2010年9月21日继续胁迫李土桂签87万元《借据》后,可能认为勒索款目的基本达到。张鸿飞、叶国亮便于2011年1月勾结曾与叶国亮有关系并有前科的镇盛镇涉黑恶人员用绑架方式追收勒索款。但天有眼,却绑错了人质。
 楼主| 发表于 2018-6-28 11:2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张鸿飞、叶国亮合伙胁迫勒索事实清楚
    2011年1月茂名市茂南开发区发生一宗绑架案,一辆银灰皇冠小车车主被人绑至镇盛镇乡下一栋三层小楼囚禁了三天。该小车车容与李土桂小车一模一样,车牌号码也相近。2011年1月14日下午李土桂在省高院办事,因之前怕叶国亮干扰都关手机,刚打开手机就接到叶国亮打入的电话,但什么都沒说便仓促挂机,此后绑匪获知捉错人质,被囚禁的车主被放回。因车主遭绑匪殴打,车主到茂南开发区所在的城南派出所报案,说绑匪要绑架的人是李土桂,是债务关系。城南派出所展转告知李土桂这绑架案情,并叮嘱要多加小心。张鸿飞在绑错人质后几天便中风了,这宗绑架案具实并不复杂,人质被绑到镇盛镇农村的一幢三层小楼,绑匪明确要绑架的人是李土桂,并且是债务关系,但这案至今却不了了之。
 楼主| 发表于 2018-6-29 17:0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该案在原茂名市法援处主任李某法院人脉关系下的黑幕
    绑错人质案四年后,张鸿飞在其大舅佬李某的操作下,持胁迫李土桂签的一张87万元《借据》孤证,向茂南区人民法院堂而皇之地提起诉讼。原一审审判长为民三庭法官梁准,书记员为车燕茹。但法定的书记员车燕茹从未在庭审出现过,一直被幕后安排的杨志新代替。在第二次开庭过后,李土桂因提供材料到民三庭找书记员,因杨志新不在刚好问到书记员车燕茹,她说她就是车燕茹,我说两次开庭都沒见过你,是坐那一张台的,她说民三庭只有一个车燕茹,坐那一张台的叫杨志新。这时才知道真的书记员被杨志新冒名顶替,介不得庭上杨志新全部作选择性记录,在庭审后再由审判长梁准在电脑上看过一遍修改后才打印出来签字。原因可能是车燕茹不合作而幕后安排杨志新代替,庭长解释杨志新是速录员,真是此地无银三百两,两人都是老牌书记员。
 楼主| 发表于 2018-7-5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该案在原茂名市法援处主任李某法院人脉关系下的黑幕
    一审庭审中张鸿飞为证明李土桂向其大额借款,向法庭提供李土桂签的33.9万元借据原件,并称该借款已还清。陪审员询问:既然借款已还清,为什么借据还在你手上?张鸿飞答:因当时还款时未带借据,写了一张李土桂此前借款已还清的收据给李土桂。这部份內容在笔录打印前被梁准和杨志新删俆。
 楼主| 发表于 2018-7-6 19:1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该案在原茂名市法援处主任李某法院人脉关系下的黑幕
    2014年9月26日本案第一次开完开庭在签笔录时,梁准审判长走到张鸿飞代理人面前,叫其将主张的高息改为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当时张鸿飞代理人按梁准意思是用手写加上去。但过后复印的庭审笔录却变成打印体,可能删改时心慌意乱,却漏了“四倍”两个字,变成了“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若法官能公正按庭审笔录判决,真是一字值千金。
 楼主| 发表于 2018-7-9 15:1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该案在原茂名市法援处主任李某法院人脉关系下的黑幕
  2014年9月26曰开庭笔录编号141页无法解释的现象。对被告质证反顺序先出现了被告二的质证:“被告二:对证据1无异议,证据2和证据3的质证意见与答辩意见一致”,后再出现被告一的质证,但在被告一质证隔开6行后,又重复出现被告 二质证:“被告二:对证据1无异议,证据2和证据3的质证意见与答辩意见一致”。被告二在被告一前后两次作同一质证记录,这完全是审判长梁准和冒充书记员杨志新篡改拼接笔录留下的罪证,否之谁都无法解释怎么会出现这种现象。
发表于 2018-7-9 23:4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56_745:}
发表于 2018-7-10 02:3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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