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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2932077

[今日关注] 茂名中院枉法裁判,87万元勒索款成合法借贷

[复制链接]
 楼主| 发表于 2018-5-28 13:4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借据是否胁迫所签未报案不是唯一证据,香港李嘉城被张子強勒索10亿都未报案,若报案可能会伤害家人生命,所以选择不报案为上策。
发表于 2018-5-28 14:4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56_874:}法律文书看到就头晕
 楼主| 发表于 2018-5-28 23:1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法律规定出借人主张借款人归还借款必须提供借贷合意(借据等)和借贷事实(银行凭证等)两方面的证据,借贷关系才能成立。因张鸿飞只提供一张87万元《借据》孤证,未能提供银行等证据。所以本案审判长庞健军完全是遵守法律规定指令张鸿飞10个工作日內提供67万元的结算证据。并用了庭审大部份时间调查20万元现金交付事实,非常认真且运用技巧,先令叶国亮代理人回避,才开始对张鸿飞20万元现金交付事实进行询问,问完后才叫叶国亮代理人进来重复上述询问,这显然叶国亮代理人是答非所问了。但审判长庞健军运用技巧的成果未写入六个月后作出的判决书上。
发表于 2018-5-29 08:2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肚饿嗲呐 发表于 2018-5-27 14:39
高州佬谁人不识张某飞?哈哈哈哈

这么马炮!
发表于 2018-5-29 08:2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HAINANNR 发表于 2018-5-27 17:00
谁来说说张鸿飞的故事

谁敢说?
发表于 2018-5-29 08:3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2932077 发表于 2018-5-27 19:16
这87万元《借据》已不是高利贷,2007年5月10日借的16万元,2007年12月共还本息18万元,已还清。87万元 ...

如是“胁迫所签”,是犯法的。属公安机关办理,提够好证据抓紧报案吧!
 楼主| 发表于 2018-5-29 16:2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原茂名市公安局经侦支队长张鸿飞的亲戚虽下放调离公安系统,但关系还在。其法援处主任亲戚现能玩到审判长庞健军明目张胆践踏法律为其効力,可见保护伞的能量还存在。捉错人质案很简单,嫌疑人也非常明确,受害人质向城南派出所报案已七年,至今不了了之,所以去公安报案谈何容易。
 楼主| 发表于 2018-5-29 23:2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每宗案件都有其自身因素和特点,由审判法官在庭审中归纳庭审争议焦点,并依据争义焦点內容展开审查。争议焦点不但是庭审主要內容,而且是制作裁判文书的內容主线。本审审判长庞健军法律精通,审判业务娴熟,归纳本审主要争议焦点为:“张鸿飞与李土桂之间是否存在87万元的民间借贷关系?该款是否实际履行?”按法律规定张鸿飞必须提供《借据》和出借款交付证据,因张鸿飞已提交了《借据》,未能提交出借款交付证据。所以本审便是围绕“该款是否实际履行”为主要內容展开审查,这审查占了庭审大部份时间。但业务精通的审判长庞健军却不把“该款是否实际履行”庭审中审查的事实写入判决书,不但不把庭审争议焦点內容作判决书的主要內容,而且只字不提庭审中争议焦点调查的证据和事实。
 楼主| 发表于 2018-5-30 10:2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本案开庭审理时审判长庞健军完全是按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展开庭审,审判脉络清晰,争议焦点明确,运用审判技巧查明事实。当事人李土桂以为遇到了一位公平正义的好法官,曾在开庭后在网上发了一贴《见识一位忠于职责,精于技巧的审判长》。恕不知庞健军这位“忠于职责,精于技巧”的审判长枉法裁判行为更恶劣,手段更残酷。2017年10月18日发的贴文如下:
   

                    [原创]见识一位忠于职责精于技巧的审判长

  2932077lo 于 2017/10/18 12:01:12 发布在 凯迪社区  以案说法

    做生意人打官司免不了,我打了10多宗民事官司,涉案地有茂名、中山、东莞、广州,有从茂名打到省城再打到北京,所见的法官不少,唯独这次见识了-位办案这样干脆利落,尽职尽责,精于技巧的审判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9月1日施行,该法律规定非常祥细、明确,这就是把法官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权力装进了这法律规定的笼子。若民间借贷案再出现冤错案必然是法官不按该规定适用法律去审案,是法官为个人目的故意为之。

    我被两个合伙放贷人以借款未还为由胁迫签了一张87万元借据,重审我输了。我提起上诉为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受理,2017年10月17日在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开庭经必须形式、程序后,便展开证据举证、质证,陈述。审判长果断提出本案焦点,因本案焦点是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审查的关键点是87万元借款是否有资金交付。因两被上诉人主张87万元借据的形成是写借据的当天支付20万元现金,67万元是过去四次借款的结算,审判长即指令被上诉人10个工作日內提交67万元结算证据。接着审查20万元现金交付事实,这时审判长令另一被上诉人离开审判庭并令其关好门,才对被上诉人开始询问,20万元现金是在什么地方交付,这茶庄是否有房间,是在大厅或房间交付。被上诉人答,是在大厅交付,这茶庄沒有房间(其实是有房间的)。20万元现金是用什么包裝的,被上诉人答不上来,在审判长的再三追问下,才说是用麻包袋装的,审判长询问是什么颜色,也是在审判长的追问下才说是白色的,审判长再追问-下又说是透明的。审判长继续询问20元资金从那里来,被上诉人答是借的,审判长问是借谁的,被上诉人答借谁的不能说,在审判长的再三追问下才说是借某某某的。这时审判长令在庭外等候的另一被上诉人进来,并开始上述询问,但这一被上诉人问非所答,哑囗无言,后来干脆以不知情不作答,这就是该审判长的审判技巧,真假已能分辨。庭审10点多审判长便宣布休庭,干脆利落,不拖坭带水。我打了这么多官司只有这次领略了-个人民法官的风彩。
 楼主| 发表于 2018-5-30 19:0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精通审判业务和法律的审判长庞健军自我打脸:
   
    1、自已归纳的庭审争议焦点和庭审调查的证据,审查的內容,查明的事实,在六个月后作判决书时不需采用了。
    2、自已指令“张鸿飞10个工作日內向法庭提交67万元分四次往来结算的证据”,在六个月后作判决书时这指令无效了。
    3、自已精心并运用技巧审查20万元现金交付事实,在六个月后作判决书时多余了。
发表于 2018-5-31 23:5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茂名中院徇私枉法已经达到了无人监管的地步!
发表于 2018-6-1 09:5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干就完了
 楼主| 发表于 2018-6-1 23:2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判决书第18页:“《借据》上明确载明李土桂‘今借到’ 张鸿飞人民币87万元,对该词句‘今借到’ 进行一般的文义解释,可以理解为李土桂已借到《借据》所记载的款项,即《借据》记载的款项已实际履行”。审判长庞健军以《借据》作文义解释来认定出借款已实际交付事实,不是以庭审争议焦点调查的证据为依据来认定出借款是否实际交付事实。法律规定出借人必须提供《借据》和出借款交付两方面的证据借贷关系才能成立,审判长庞健军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若全国法官都如此按审判长庞健军“进行一般的文义解释”来认定事实的逻辑判案,那么中国案件的当事人就无需再提供证据,法律也不需再存在,任由法官作文义解释,依法治国便实现了。
发表于 2018-6-2 09:0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老挝
就我一个人把全部内容看完吗?既然是不存在的借款,为何一签再签?慑于张鸿飞的黑社会压力?16万已还清,还再签?脑入水吧
 楼主| 发表于 2018-6-2 11:5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借据》是否胁迫所签未报案不是唯一依据。首先借据不是借款人书写不合常理,一般借据应为借款人书写,33.9万元借据和50万元借据为叶国亮书写,87万元借据为张鸿飞书写。二是张鸿飞对出借款提供不了交付证据,若真是借款怎么沒有资金交付?这是法律规定张鸿飞必须要提供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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