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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2932077

[今日关注] 茂名中院枉法裁判,87万元勒索款成合法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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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5-30 19:0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精通审判业务和法律的审判长庞健军自我打脸:
   
    1、自已归纳的庭审争议焦点和庭审调查的证据,审查的內容,查明的事实,在六个月后作判决书时不需采用了。
    2、自已指令“张鸿飞10个工作日內向法庭提交67万元分四次往来结算的证据”,在六个月后作判决书时这指令无效了。
    3、自已精心并运用技巧审查20万元现金交付事实,在六个月后作判决书时多余了。
发表于 2018-5-31 23:5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茂名中院徇私枉法已经达到了无人监管的地步!
发表于 2018-6-1 09:5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干就完了
 楼主| 发表于 2018-6-1 23:2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判决书第18页:“《借据》上明确载明李土桂‘今借到’ 张鸿飞人民币87万元,对该词句‘今借到’ 进行一般的文义解释,可以理解为李土桂已借到《借据》所记载的款项,即《借据》记载的款项已实际履行”。审判长庞健军以《借据》作文义解释来认定出借款已实际交付事实,不是以庭审争议焦点调查的证据为依据来认定出借款是否实际交付事实。法律规定出借人必须提供《借据》和出借款交付两方面的证据借贷关系才能成立,审判长庞健军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若全国法官都如此按审判长庞健军“进行一般的文义解释”来认定事实的逻辑判案,那么中国案件的当事人就无需再提供证据,法律也不需再存在,任由法官作文义解释,依法治国便实现了。
发表于 2018-6-2 09:0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老挝
就我一个人把全部内容看完吗?既然是不存在的借款,为何一签再签?慑于张鸿飞的黑社会压力?16万已还清,还再签?脑入水吧
 楼主| 发表于 2018-6-2 11:5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借据》是否胁迫所签未报案不是唯一依据。首先借据不是借款人书写不合常理,一般借据应为借款人书写,33.9万元借据和50万元借据为叶国亮书写,87万元借据为张鸿飞书写。二是张鸿飞对出借款提供不了交付证据,若真是借款怎么沒有资金交付?这是法律规定张鸿飞必须要提供的证据。
发表于 2018-6-2 12:4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都过了几年不报警,反正我是不信
 楼主| 发表于 2018-6-2 13:2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本案是民事案,对87万元《借据》是否胁迫所签,报未报案不是本案庭审争议焦点,本案庭审争议焦点是87万元出借款是否实际交付。不管《借据》是胁迫签或者自愿签只是借贷关系的一个方面,与出借款是否实际交付无关系。
发表于 2018-6-2 15:0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楼主就是个搞事情的。。我觉得不怨,老婆对你这样,可见你人不行
 楼主| 发表于 2018-6-2 17:5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判决书第19页:“综上所述,张鸿飞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明显大于李土桂,本院有理由确信张鸿飞的主张具有高度可能性,故此,对张鸿飞诉请李土桂偿还借款本金87万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审判长庞健军对成文的、明确的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有关适用法律规定不执行,而用“高度可能性”判案,冤假错案就出自违背事实和违背法律的行为。
发表于 2018-6-2 19:2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你好,加油,没一年半载是不行。加油,和垃圾,亲戚官B,战斗到底。

做好长期斗争工作。我们支持你。  有需要拨打中央巡视组电话,反贪局,腐败,利用,和封建时代无区别。
 楼主| 发表于 2018-6-6 22:4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发表于 2018-6-7 02:4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厉害咯
 楼主| 发表于 2018-6-7 10:5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六)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涉嫌下例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6  徇私情、私利,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证据予以采信,或者故意对应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或者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
发表于 2018-6-7 11:0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2007年5月10日借的16万元,2007年12月共还本息18万元,已还清。

还清了还给借到87万,太狠 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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