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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2932077

[今日关注] 茂名中院枉法裁判,87万元勒索款成合法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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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6-8 10:55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必须追责规定:其他故意违背法定程序、证据规则和法律明确规定违法审判的。
 楼主| 发表于 2018-6-9 10:19 | 显示全部楼层
“枉法裁判”的法官被判刑,人民看到了国家惩治司法腐败的决心和希望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8年03月04日


      2018年2月9日,前法官,原辽源中院民三庭庭长王成忠被法院以民事枉法裁判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消息一出立马牵动了全国法官乃至整个司法界的神经,也让全国人民通过该案的处理看到了政府对惩治司法腐败的决心和希望,因为这么多年来,许多比这严重的多的冤假错案被平反后,鲜有听说法官被追责的,更不用说被判刑,对此广州刑事辩护律师黄利红认为,王成忠被追责,这反应了一个信号---国家严惩司法腐败的信号。

      据检察机关的指控:在(2017)吉04民终426号合同纠纷的二审中,存在案外人有可能利用涉案合同进行欺诈活动、案件审判中存在院领导及同事过问、涉案合同存在60万元价款与600万元两份不同合同、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涉案合同价值不到200万,二审判决却采信600万元价款、二审法院没有依职权委托鉴定、依职权调查取证等等诸多问题,王成忠构成枉法裁判,应当依法追责。

      王成忠在法庭上辩称:一、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有人提供证据。如果没有提供新证据的,依法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二审中,上诉人主张价值六十万,除了提供了一份自己鉴定的报告外,双方并没有任何证据。他并没有向人民法院申请去进行鉴定,而是自行委托的,这个不合法的,当然也就认定为不是新证据,他也就没有证明力。二、从常理上讲,买的没有卖的精,上诉人主张的40、50块钱一亩的价格不太符合常理。三、虽然上诉人提交的自行委托的鉴定意见没有证明力,但说明上诉人是认可鉴定意见的,鉴定意见虽然不到200万(编者注:鉴定为1872615元),远远高于60万元的价格,法院采用60万元更不合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成忠身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民事审判活动中徇私情,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故意违反法定程序,作出枉法裁判,侵犯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秩序,其行为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应当以民事枉法裁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成忠系初犯、偶犯,在侦查阶段其书写了“悔过书”及供认了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综上情节本应对其从宽、从轻处罚,但其当庭翻供,且翻供的内容与事实不符,翻供的理由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及本人尚未悔悟其枉法行为在社会上已造成极坏影响,故对其酌情处罚。综合被告人王成忠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手段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成忠犯民事枉法裁判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本案宣判后,王成忠不服,提起上诉。

附: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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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6-10 11:34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民案,绊倒两名法官
南方周末
05-24 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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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16日上午,王成忠民事枉法裁判案在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中国庭审公开网录像截图/图)

一方当事人在法院工作的亲属找人协调,原本分给其他法官的案子被转给王成忠。

这桩民事案件,触发了三个刑案,王成忠和一审主审法官均被控民事枉法裁判罪。

管教来提人时,王成忠正在看守所里劳动,来不及套上外裤就急忙往外走——他以为自己马上就能重获自由。

2018年2月9日,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王成忠犯民事枉法裁判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法槌落下,王成忠头脑一片空白。

此时离春节不足一周。

48岁的王成忠原为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由他二审主审的一桩民事合同纠纷案,触发了三个刑案:一审、二审主审法官均被控民事枉法裁判罪,一名当事人的“代理人”被判诈骗罪。
 楼主| 发表于 2018-6-11 10:42 | 显示全部楼层
    对法官枉法裁判追责现已改变过往只查到法官贪腐受贿才追责现状,法官受贿是隐性的,行贿、受贿两者形成利益琏,要查到法官受贿而枉法裁判的证据非常困难。根据法官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进行追责,违法证据就摆在案件审判过程和判决书上。枉法裁判是行为罪,只要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便犯罪,与判决是否生效,是否错案,是否造成损失不是主要关系。法官沒有利益关系不可能作枉法裁判,对法官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追责,倒逼法官不敢收受利益,从而促进司法公正。
 楼主| 发表于 2018-6-12 10:55 | 显示全部楼层
    庞健军审判长违背事实,应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
   李土桂向本审法庭提交了2006年、2007年向叶国亮、张鸿飞两合伙人借款四次已全部还清的银行记录及转帐凭证,并提交2007年5月10日借款16万元及2009年7月20日签的50万元借据两份证据。李土桂提交的新证据与张鸿飞起诉时提交的87万元借据,一审庭审中提交的33.9万元借据,按借据时间先后排序为:16万元—33.9万元—50万元—87万元。按借据期间及利率计算为:33.9万元借据是以16元为基数计算出来(16+16 * 6% * 18.66个月),50万元借据是以33.9万元为基数算出来(33.9+33.9 * 6% * 8个月),87万元借据是以50万元为基数计算出来(50+50 * 6% * 12.5个月)。从16万元借款计算为87万元《借据》,计算期总数为39个月又5天,与2007年5月10日借款16万元到写87万元《借据》的2010年9月21日止时间是39个月又9天,计算期间和实际时间一致。以上证据足以证明87万元《借据》的形成是以16万元借款为基数分三步计算出来,从时间、利率、计算方式形成了确实充份的证据链,并非张鸿飞陈述的87万元《借据》其中67万元是分四次往来结算,20万元是写借据当天付现金。审判长庞健军对书证并形成确实充份证据链的证据不予采信,却采信张鸿飞未提供任何证据来佐证并三次改变《借据》形成事实的陈述。
 楼主| 发表于 2018-6-13 10:56 | 显示全部楼层
    庞健军审判长违背事实,应认定的事实不予认定
    庭审后张鸿飞未按审判长指令提交67万元四次往来结算的证据,对20万元现金交付除陈述外,未提供相关证据佐证。按规定审判法官必须对庭审争议焦点的事实作出认定,认定的依据便是庭审中调查的证据,但判决未依据庭审争议焦点调查的证据对87万元借款是否实际履行的事实作出认定。判决內容与庭审內容大相径庭,完全脱离庭审争议焦点审查的內容,并故意不把本审争议焦点“该款是否实际履行?” 写入判决书。
发表于 2018-6-13 21:5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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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6-14 11:55 | 显示全部楼层
    庞健军审判长违背法律,对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故意不执行
    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有关适用法律规定,出借人必须提供借据和出借款实际交付两方面的证据借贷关系才能成立,被告抗辩未收到借款,法院必须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实际发生。张鸿飞只提供一张87万元《借据》孤证,庞健军审判长不是以本审争议焦点 庭审中调查的证据为依据,对87万元借款“该款是否实际履行”的事实作出认定,而是用“高度可能性”和《借据》 作文义解释,主观臆断来认定87万元借款已交付。庞健军审判长故意违背成文的、明确的人民法院对民间借贷案件审理的有关适用法律规定,滥用自由心证,滥用自由裁量权。
 楼主| 发表于 2018-6-15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以死申冤的曲成东

[转帖]曲成东安达市法院跳楼,请政府还我们一个公道
无畏斗士 于 2018/6/14 6:39:01 发布在 凯迪社区 > 以案说法
尊敬的黑龙江省委、省政府各位领导:
      您们好!
      曲成东是民建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第九支部会员。他于2018年6月4日在黑龙江省绥化地区安达市法院含冤跳楼而亡!
      生前曲成东是一名合法商人,在安达市经营一家物流公司,他开朗豁达,善良真诚,是长辈心中孝顺的孩子,晚辈心中崇拜的偶像!这样一个人居然选择这种死亡方式证明自己的清白。可见内心有多大冤屈啊!临死时他仍高喊着:我冤啊!希望组织能够帮助他洗刷冤情,还曲成东一个清白,还天下一个公道!
      事情的起因源于曲成东与陈滨生的官司。原告陈滨生与法官何胜杰沆瀣一气,狼狈为奸,手持一份过期的欠条复印件居然立了案!居然打赢了官司!陈滨生在法庭上说欠条之所以过期是因为找不到曲成东!可是曲成东手持陈滨生亲手签写的承诺书中明明可以看出是曲成东满世界找陈滨生对账,这件事恨不得全安达市的人都知道!有人证、物证,可这么重要的证据却没有被先源法庭何胜杰采用,草草用简易程序了结了此案!本来是对方欠自己钱,多年索要无果,结果却因为法官丧失良心的帮助使自己成为欠债的人!2017年12月7日,法院一审判决曲成东败诉,应赔偿陈滨生1160000元钱。冤情自此产生!多冤啊!在此情况下曲成东依然选择相信法律,上诉至绥化法院,可是法院以原告没有提供新的证据为由,维持原判!天啊!一个冤案就这样在人民法官的帮助下形成了!诞生了!2018年5月23日,陈滨生到安达市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5月29日立案,可是法院执行局法官丁全在5月27日即冻结了曲成东的银行卡,冻结实效为一年。6月1日曲成东接到执行局电话通知,当时他在哈尔滨,他6月3日晚回到安达市,6月4日早7:40即联系丁全助理王明俊约好到法院取执行文书等材料,8:40曲成东到达执行局609办公室,因王明俊有其他接待工作,曲成东在一旁等候,期间下楼到车里取了一次烟和电话。9:30左右开始接待曲成东,自曲成东签署执行文书后即被限制人身自由(理由:1、中午王明俊午休出去吃饭,派另外一名法院工作人员及法警进行看管。2、朋友张和军于13:00左右接到曲成东电话说对方要拘留他)。
      自8:40踏入安达市法院到13:44从六楼纵身跳下,我们不知期间到底发生了什么!我们通过走廊录像,可以肯定是曲成东自己由6楼跳下去的。可是,他为什么跳?为了躲债吗?这是不可能的。第一,曲成东不是这样逃避责任的人,第二,凭曲成东个人的能力,他可以通过经营偿还一切合法债务,第三,曲成东自始至终没有过逃避的念头,否则他不会赶回安达市即立刻主动联系法官!那么在执行局他又经历了什么不公待遇?经历了怎样的刺激?
      曲成东为什么大喊:我冤啊,纵身跳下,答案只有一个:以死证明自己的清白!对于一个没有任何背景的普通公民,面对各级法院的不公审判,除了以死证明自己的清白还能怎样呢?
      他也曾相信法律会还他公正,上诉到上一级法院,可是,还是失望!包括案件到达执行局,又是一连串的违规操作!所以他死心了!据有关人员证实,事发当日,是陈滨生驾车接的法官王明俊一起去的法院!
      在朗朗乾坤之下,在习总书记倡导清明政治的今天,仍有一些披着法官外衣的禽兽为了钱财做着不可告人的勾当!置正义于不顾,置法律于不顾,践踏生命,践踏尊严!太令人发指!太令人气愤!至今,已距离事件发生11天了,安达市委、市政府也没有给家属一个书面交代!主要领导对家属避而不见!我们已无法相信他们!
      我们所有亲属恳请上级组织为我们做主,为曲成东申冤!惩治那些践踏法律尊严的败类!还曲成东一个清白,还司法一个公正!
                                                                会员曲成东全体家属
                                                                  2018年6月
 楼主| 发表于 2018-6-16 11:33 | 显示全部楼层
    以死申冤的曲成东
   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12民终531号判决书看,曲成东与安达市祥泰运输有限公司有购粉煤灰和购车等业务,曲成东共付祥泰运输有限公司187万元主张包含购车款116万元,2015年12月12日证据证明曲成东要求祥泰运输有限公司对帐结算,但未结算祥泰运输有限公司便提起诉讼追曲成东购车款116万元。该案枉法在于原判法官故意不查明购粉煤灰或者其他款项是多少,便认定曲成东支付的187万元不含购车款,判曲成东偿还购车款116万元。二审从2018年4月11日立案至5月7日作出判决再到5月29日执行立案效率惊人,与法院长期拖案的作风成鲜明对比,其中猫腻不言自明。曲成东之死必然要有一干人承担责任。
 楼主| 发表于 2018-6-19 11:55 | 显示全部楼层
    审判长庞健军故意曲解法律
    判决书第17页:“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的规定,李土桂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那么李土桂应该对自已的主张作合理说明或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判决书引用这条法律明确规定是被告抗辩未收到出借款项,只要作出合理说明,法院就应该查证出借款是否实际交付事实,应指令张鸿飞提交出借款交付证据。但审判长庞健军故意曲解法律,判决书中不但不调查张鸿飞出借款实际交付证据,亦未按该法律规定查证出借款的交付事实,反而要李土桂提供未收到出借款的证据,为枉法裁判故意曲解法律。
发表于 2018-6-19 21:12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是有钱人玩的。穷人伤不起啊
 楼主| 发表于 2018-6-20 12:53 | 显示全部楼层
    审判长庞健军故意滥用法律
    判决书第19页:“李土桂主张《借据》是被张鸿飞、叶国亮胁迫所签,但未提供证据证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已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的规定,李土桂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上所述,张鸿飞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明显大于李土桂,本院有理由确信张鸿飞的主张具有高度可能性,故此,对张鸿飞诉请李土桂偿还借款本金87万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予以支持。”
    李土桂提交了向叶国亮、张鸿飞借款16万元证据,33.9万元借据,50万元借据,87万元借据四项证据形成确实充份证据链,证明87万元借据是以16万元借款为基数按借据时间、利率分三步计算出来,但16万元借款早已还清,并非张鸿飞陈述的87万元借款其中67万元是四次结算,20万元是写借据当天付现金,审判长庞健军对应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再有《借据》不是本审争议焦点,本审争议焦点是87万元借款“该款是否实际履行”,故意掍淆“借贷合意”和“借贷事实”两方面的概念。审判长庞健军违背成文的、明确的人民法院对民间借贷案件审理的有关适用法律,故意滥用法律,滥用自由心证。
 楼主| 发表于 2018-6-21 11:30 | 显示全部楼层
    审判长庞健军枉法裁判主观故意明显
   审判长庞健军明知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87万元借款“该款是否实际履行”,也明知法律规定法院对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必须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实际发生,庭审也是遵照法律规定及本案争议焦点展开庭审。庭审的目的就是查明案件争议事实,审判法官必须对庭审争议事实作出认定,认定的依据就是庭审调查的证据。张鸿飞未按审判长庞健军指令提交67万元四次结算证据,对20万元现金交付只有陈述未提供证据佐证,应依法对87万元借款未实际履行的事实作出认定。但在6个月后作出的判决书对这庭审争议事实只字不提,在这6个月时间里究竟发生了什么使审判长庞健军作出的判决完全违背庭审事实,故意枉法裁判。
发表于 2018-6-21 11:55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讲究证据,如当面交付现金,那对方应由取现银行记录。另外,如对方无正当工作,收入开源不明,这涉及到违法犯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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