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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24 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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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广东
茂名小区物业与业主的关系。监管部门要有作为。依据现行的法制制度下。
小区物业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管实权不清晰。
小区物业受业主委员会委托管理,但是业主委员会的监管受谁限制?在全体业主监督,看起来很清晰。实际执行起来
非常艰难。业主委员会实际上已经失控了,你没有清晰的条例去确实侵权和守法。
在一些大型专业的房地产企业,拥有专业的物业管理公司进行以其公司为核心的管理方式,既充当运动员也充当裁判员,但依然交出业主满意的服务态度。这个前提是什么?是运作拥有一套可执行的管理制度形成自我监督。同时企业作为上层监管起物业的责任。
作为闲散或者小型的小区为什么管理复杂多变?就是业主委员会缺失监管,投诉无门,监管部门责任不清,单单是在成立业主委员会就已经成为一个入门的门槛。举例。以上海为例,老旧小区,闲散小区等就是居委托管。居委会全称是什么?是居民自治管理委员会。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服务为中心的。前面看到楼主讲居委托管不现实,反而是自我否定的一种行为。
我们茂名小区的不和谐维权完全是基层组织建设工作的落后。
居委会虽然没有实权管理,但是却有足够的监督管理权力,可以完全有足够权限把业委会违法行为向公安机关,检察院进行书面形式发函。
我们在讲回解决问题,对于复杂多变的小区管理,上海某些地区的管理方式,就是居委托管物业公司招标管理。由管理片区选举部分居委人员或者街道驻管干部为业委会成员或者监督委员会。实际操作就是,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有违规行为立马解除合同。甚至复杂由居委会直接管理。这些操作可根据有地方特色变更的,以实际情况为准。
所以完全起到监管的作用。
这里是不是涉及到管理费的收缴问题。对于楼宇的小区还相对集中的好管理的。也只是时间上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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