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gtcc168 于 2019-8-29 09:34 编辑
关于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 XXX答辩状第3页第二条辩论补充
2018年7月9日富X物业才正式签订《茂名市碧水湾一期小区物业管理合同》,并且合同清楚写着:第三章第九条 本合同年限:合同期限5年,自2018年7月9日至2023年7月 8日;第六章第十二条第7款约定:“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而富X物业却辩称2018年1月12日曾签订临管合同(可参考富X物业起诉提供的2018年1月12日合同):
第四章委托管理期限: 第二十五条 委托管理期限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临管阶段,即从2018年1月13日乙方进场接管至2018年4月12日。第二阶段为正式管理阶段:从2018年 4月13日至2023年4月12日;正式管理阶段必须在征得业主双过半(人数、面积)同意后才生效。若业主对服务不满意,不能通过双过半(人数、面积)同意,不能转为正式管理,委托接管期限至2018年4月13日终止,届时将公开招标,重新选聘物业公司当业主双过半(人数、面积)同意正式接管阶段后,若甲乙双方有任何一方无意续约应在本合同期满前60天前提出,否则视本合约延续。
2018年1月12日临管合同写着:2018年4月13日至2023年4月12日,而2018年7月9日正式合同却写着:2018年7月9日至2023年7月 8日,那么最终2018年4月 13日至2018年7月9日期间的收费应该按照哪份合同收费呢?如果2018年4月 13日至2018年7月9日期间富X物业想按照新合同收费,就应该在2018年4月 13日前就和业主签订新合同,而不应该到 7月9日才签订新合同,既然是2018年7月9日才正式签订新合同生效,那么就应该从2018年7月9日起才能够按照新合同标准收费,未签订新合同前都应该是按照前期合同收费才对!
并且我答辩状第2页第一段清楚说到:富X物业于2018年1月12日进入碧水湾一期,程序不合法,按照《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二条规定:决定其他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重大事项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包括决定选聘或者续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但按照2018年1月10日《茂名市碧水湾一期业主委员会》(2018)1号文,只有20%的业主参加了投票,没有达到双过半人数规定,完全违反法律法规,所以我认为2018年1月12日业委主任李XX单方面私自和富X物业总经理杨X签定的临管合同无效!
按照法律要求,决定小区重大事是由业主大会过半数业主决定,而不是单方面可以由业委会和物业约定! 请法院明判!
2019年1月22日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粤0902初3945号也只是对 2018年7月9日签订的正式合同认可合法性,并没有对2018年1月 12日临管合同的合法性作出判决!
基上所述,2018年1月22日所谓临管合同约定是无效的,请求判决2018年4月13日至2018年7月9日期间按照2018年1月约定顺延收费,2018年7月9日后才按照新合同收费!
由于富X物业违约在先,所以请求减免滞纳金!
此致 答辩人:XXX 2019年7月6日 手机:XXXXXXXXX
明天下一篇:
《17. 感谢法院的公正判决,还了碧水湾一期业主一个公道》
将公布法院判决书,并解读判决书内容,敬请留意!
本公众号将以广东省茂名市碧水湾一期小区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三者之间的纷争为例,如实报道本小区所发生的真实事件。公开让社会大众给予评论,希望能够为社会各届人士提供一点借鉴和建议。
本文转自微信公众号: 茂名美好生活 (zzm3218)
文章目录:
1. 业主与物业关系现状分析
2. 业主与业主委员会关系现状分析
3. 广东省茂名市碧水湾一期小区现状
4. 茂名市碧水湾一期业主XXX答辩状
5. XXX证据目录证明事实及法律依据
6. 图片视频分解《答辩状》证据一
7. 图片视频分解《答辩状》证据二
8. 图片视频分解《答辩状》证据三
9. 图片视频分解《答辩状》证据四
10. 图片视频分解《答辩状》证据五
11. 图片视频分解《答辩状》证据六
12. 图片视频分解《答辩状》证据七
13. 图片视频分解《答辩状》证据八
14. 图片视频分解《答辩状》证据九
15. 2019.7.4庭中辩论补充
16. 2019.7.6补充资料 17. 感谢法院的公正判决,还了碧水湾一期业主一个公道
18. 小额诉讼程序转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申请书
19. 延期举证申请书
20. 授权委托书
21. 推荐函
22. 声明书
23. 参考案例
24. 茂名市碧水湾一期小区这样的现状你这么看?
25. 请求富X物业和业委会把车位还给我们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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